1、財會[2016]22號《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2016年2月3日發布)在最後的附件中規定,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統壹會計制度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2065438年5月1日至本規定實施期間的交易影響資產負債金額的,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調整。
2.四小稅由列入“管理費用”改為由“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年末“管理費用”和“營業稅金及附加”已全部結轉至“本年利潤”科目,對當年損益無影響。四小稅種中的房產稅、土地稅、車船稅在計提時貸記“應交稅費”科目,資產負債金額不受影響。因此,不需要調整。
財政部財會[2016]22號《關於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等相關規定為基礎,有兩處小的變動:
1、?原“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變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性質不變。因為撤銷了營業稅,所以取消了原來的“商”字。相應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名稱也發生了變化。
2、?過去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在繳納時借記“管理費用”,按財會[2016]22號文件規定調整為“稅金及附加”。
來源:財政部?關於發布《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