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由各單位根據會計工作的需要,在規定的限額和經批準的編制內設置。
第三條會計專業職稱分為: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會計師。高級會計師是高級崗位,會計師是中級崗位,助理會計師、會計師是初級崗位。
第四條各級國家機關實行會計專業職務聘任制。實行聘任制的部門和單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行政領導向被任命的會計專業人員頒發聘任書。
各事業單位普遍實行會計專業崗位聘任制。行政領導向受聘的會計專業人員頒發聘書,雙方簽訂聘任合同,確定聘期,以及續聘、解聘和辭職。
三線、邊遠地區和不具備聘任制條件的事業單位可以實行聘任制,但要創造條件逐步實行聘任制。
第五條會計人員在專業崗位任職期間,應當按照會計專業崗位工資標準領取相應的專業崗位工資。第六條會計專業人員必須擁護黨的領導,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積極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
第七條對會計師的基本要求是:
長度初步掌握財務會計的知識和技能。
2.熟悉並能夠執行相關會計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
3.能夠承擔壹個崗位的財務會計工作。
4.大專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並擔任財務會計見習壹年。
第八條助理會計師的基本條件是:
1.掌握財務會計的壹般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2.熟悉並能夠正確執行相關財務政策、財務會計法規和制度。
3.能夠承擔某壹方面或重要崗位的財務會計工作。
4.獲得碩士學位,或獲得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證書,具備履行助理會計師職責的能力;本科學歷,財務會計工作見習壹年期滿;大專畢業,擔任會計兩年以上;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並擔任會計職務四年以上。
第九條對會計師的基本要求是:
1.系統掌握財務會計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2 .掌握並正確執行有關財經方針、政策、財務會計法規和制度。
3.具有壹定的財務會計工作經驗,能夠承擔壹個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或管理壹個地區、壹個部門、壹個系統。
4.獲得博士學位,具備履行會計師職責的能力;取得碩士學位,擔任助理會計師兩年左右;取得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證書,並擔任助理會計師職務二至三年;大專畢業,擔任助理會計師四年以上。
5.掌握壹門外語。
第十條高級會計師的基本條件是:
長度系統掌握經濟、財務、會計理論和專業知識。
2.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豐富的財務會計工作經驗,能夠承擔壹個地區、壹個部門或壹個系統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
3.獲得博士學位,擔任會計職務二至三年;取得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證書,或大學畢業並擔任會計工作五年以上。
4.更熟練地掌握壹門外語。
第十壹條對各級專業崗位和從事財務會計工作年限的要求壹般應達到;但是,確有才華、取得顯著成績、有突出貢獻、符合崗位要求的,在確定相應專業職務時,可以不受本條例規定的學歷和工作年限的限制。第十二條會計人員負責審核、辦理財務收支,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和處理其他會計事務。
第十三條助理會計師,負責起草壹般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和方法,解釋和解答財務會計法規中的壹般規定;分析檢查某壹方面或某些項目的財務收支和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四條財會人員,負責起草重要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和辦法;解釋和解答財務會計法律法規中的重要問題;分析和檢查財務收支和預算的執行情況;培養初級會計人才。
第十五條高級會計師負責起草、解釋、解答壹個地區、壹個部門、壹個系統或全國實施的財務會計法規、制度和辦法;組織和指導壹個地區、壹個部門、壹個系統的經濟核算和財務核算工作;培養中級以上會計人才。第十六條各級會計專業職務的設置,根據會計人員編制、專業職務比例、承擔的任務和會計幹部的實際情況確定,並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
第十七條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和任命,應由本人申請,單位推薦,經會計專業職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確認符合相應任職條件。
單位行政領導人根據工作需要和規定的權限,任命或委派經評審委員會確認合格的人員;未經評審委員會確認符合崗位要求的,不得聘用或任用。
第十八條各級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由具有較高會計專業水平或較高會計專業職務、作風正派、辦事公正的人員擔任。評審委員會成員中,具有較高會計專業水平的中青年應占壹定比例。
第十九條會計專業職務任期壹般不超過5年,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續聘或者連任。任職期間工作成績突出的,經考核委員會考核合格後,可在規定限額內提前晉升。
第二十條因專業崗位限制,未被聘用或聘任的會計專業人員,各單位應根據情況作出適當安排。應該允許和支持他們到其他單位工作,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
第二十壹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會計專業人員績效考核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會計專業人員的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並記入檔案,作為任職、調資、獎懲和能否繼續聘用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評價、聘任(任命)會計專業人員,應堅持任人唯賢的原則。各級領導要認真掌握有關政策,保護聘(任)用單位和會計專業人員雙方的權益。對利用聘任(任命)之機打擊、迫害會計專業人員的領導幹部,或偽造學歷、資格,謊報成績,騙取會計專業職務的,要根據情節輕重,嚴肅處理。第二十三條本條例適用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單位根據中央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的部署,參照本條例規定的原則,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具體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結合本部門、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軍隊系統會計專業職務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有關部門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批準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