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制原始憑證必須符合要求:
在填制原始憑證時,必須做到記錄真實、內容完整、書寫清楚、填制及時。具體地說,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填制原始憑證要真實。填制原始憑證上的經濟內容和金額,必須真實可靠,要符合有關經濟業務的實際情況,不允許歪曲或弄虛作假,也不能估計數字。
2、填制原始憑證要內容齊全。各種憑證的內容必須逐項填寫齊全,不得遺漏,必須符合手續完備的要求,經辦業務的有關部門和人員要認真審查,並簽名蓋章。內容不齊備的不能作為經濟業務的合法證明,也不能作為有效的會計憑證。
凡是填有大寫或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壹式幾聯的原始憑證,應當註明各聯的用途,只能以壹聯作為登記賬簿的依據;壹式幾聯的發票和收據,必須用雙面復寫紙套寫,並連續編號,作廢時應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壹同保存,不得撕毀。發生銷貨退回時,除填制銀行發票外,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匯款銀行的匯出憑證,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職工公出借款收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上,收回借款時,應另開收據或退還借據副本,不得退還借款收據。經有關部門批準辦理的某些特殊業務,應將批準的文件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若批準文件需要單獨歸檔,應在憑證是註明批準機關名稱、日期和文件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