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會計制度
第三條統壹核算,分級管理。公司財務會計體系由總部-地區總部(如有)-輔助會計部/助理審計師-分公司組成。公司會計以總部為核算中心,所有分公司都視為總部的銷售終端。門店所有賬戶必須納入總部賬戶,門店根據管理需要設置必要的輔助賬戶,定期與總部對賬。門店的所有資產、負債、損益均由總部或地區總部核算。當總部與分公司不在同壹城市,或者門店設在附近的下級縣市時,總部可以在該地區設立壹個輔助會計部門(可以單獨指派壹個人),作為總部負責該地區所有分公司的會計核算、監督、匯總等職能。輔助會計部門/助理會計是總部為管理目的而設立的異地部門,輔助會計部門/助理會計直接對總部負責,為該地區所有分公司開展日常工作。在非總部管理輔助區,公司可以設立地區總部,實行“總部-地區總部-門店”的管理模式。地區總部在總部的監督下,嚴格按照總部的有關規定開展經營管理活動,獨立核算,形成總部和地區總部兩級管理體系。地區總部有單獨的財務核算中心,地區總部下所有門店的所有賬目都放入地區總部的賬戶統壹核算。地區總部應定期與總部進行對賬,並在規定的財務會計期間內向總部提交經營和財務報表,由總部合並賬套。
第四條連鎖總部統壹核算是很多統壹連鎖經營的核心內容。區域性連鎖企業,由總部統壹核算;跨區域、大規模的連鎖擴張可以建立區域分總部,負責核算區域內的店鋪,然後總部再核算分總部。
第五條本企業統壹核算的主要內容是:貨款的支付和結算;結算銷售款項;為連鎖企業籌集和分配資金等等。
第六條商店壹般不設專職財務人員。如果店鋪與總部位於同壹區域,由總部統壹辦理稅務登記,當場繳納各種稅款。門店與總部門跨地區的,由該地區的分公司總部或門店到當地稅務機關登記,就地繳納各項稅款。
第七條地區分公司總部應定期向總部報告本地區門店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各項制度執行情況。
第八條連鎖企業原則上應在成立時實行統壹核算,有特殊情況的企業可在連鎖經營初期逐步實行統壹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