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在上述股東大會決議和股權轉讓協議中,壹個難點也是容易被忽視的問題就是如何確定股權轉讓價格。在實際工作中,很多公司在轉讓股份時,只是根據原投資價值來確定轉讓股份的價值。但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公司轉讓股權時確定股權轉讓價格有幾種方式:按實收資本賬面價值(即原始投資價值);根據公司所有者權益;根據法定評估機構評估的公司凈資產值(評估報告壹般應經公司董事會或主管財政、國資部門確認);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協商確定約定的價格。在上述四種方法中,第三種方法提供了壹個社會公平的股權轉讓價格,是最可取的。而且我國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也明確規定,轉讓方或受讓方壹方為國有企業時,轉讓股權時必須由法定評估機構對公司凈資產進行評估,評估報告需經主管財政、國資部門確認。
三是股權轉讓交割。實際工作中,股權轉讓成立日(即股權交割日)的條件壹般包括以下幾點:購買協議已獲股東大會通過,並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如有必要);采購企業與被采購企業已辦理必要的財產交接手續;采購企業已支付大部分貨款(即以現金和銀行存款支付貨款)(壹般在50%以上);實際上,購買企業已經控制了被購買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從其活動中獲取利益或承擔風險。上述第3條是股權交割最重要和最關鍵的標誌。另外,是否按照實際轉讓股份的支付方式分為受讓方先向公司支付股份,再由公司向轉讓方支付;受讓方直接向轉讓方支付股份。在上述方法中,首付款法更為規範和可取,既反映了受讓方對公司的實際貢獻,也反映了轉讓方退出公司並恢復原貢獻價值的全過程。因此,股權轉讓是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下進行的;同時,這種支付方式有利於主管稅務機關對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進行監管。
四是股權轉讓的會計處理。
(1)壹次性受讓股本的企業會計處理。在壹種情況下,受讓方通過公司再次支付轉讓方的股權。股權轉讓交割時,受讓方匯出公司股份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付款——轉讓方”;同時,借記“實收資本(或股本)-轉讓方”,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受讓方”。公司匯出轉讓方股份時,借記“其他應付款——轉讓方”;貸記“銀行存款”。若轉讓方為自然人,股份轉讓金額大於轉讓方原實際出資額,應註意由轉讓方應承擔的個人所得稅公司代扣代繳,借記“其他應付款-轉讓方”,貸記“銀行存款”(股份轉讓金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股份轉讓金額-轉讓方原出資額)× 20%稅率。
另壹種情況是,受讓方不通過公司直接支付轉讓方的股權款。根據受讓方的匯款憑證和轉讓方的匯款憑證及收據,借記“實收資本(或股本)-轉讓方”,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受讓方”;轉讓方為自然人,且股份轉讓金額大於轉讓方原實際出資額的,轉讓方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轉讓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分期受讓股份的會計處理。壹種情況,受讓方通過公司再次支付轉讓方股權,支付金額低於股份轉讓協議價款50%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付款——轉讓方”;付款大於或等於股份轉讓協議價款的50%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付款——轉讓方”,同時借記“實收資本(或股本)——轉讓方”,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受讓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