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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2015)

壹、對下列規章予以廢止

(壹)《廈門市制止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規定》(1994年12月22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公布,根據1997年12月2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和2007年9月3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27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二)《廈門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1995年8月31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公布,根據1997年12月2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

(三)《廈門市水路運輸管理規定》(1995年9月2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7號公布,根據1997年12月2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2002年4月16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0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2004年6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2007年9月3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27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和2012年3月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48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四)《廈門市社會用字管理規定》(1996年4月5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公布,根據1997年12月2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

(五)《廈門市銀行卡跨行聯網管理規定》(1996年7月1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33號公布)

(六)《廈門市防治機動車輛噪聲汙染規定》(1996年9月24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公布,根據2007年9月3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27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七)《廈門市森林防火管理辦法》(1997年3月7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公布)

(八)《廈門市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查處暫行辦法》(1999年7月1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85號公布)

(九)《廈門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2005年1月1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15號公布)

(十)《廈門市生鮮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05年5月12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18號公布,根據2007年8月13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26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廈門市生鮮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十壹)《廈門市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氣象法〉辦法》(2007年5月14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公布)

(十二)《廈門市建設項目行政審批集中辦理辦法》(2009年3月14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公布)

(十三)《廈門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2011年11月21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46號公布)二、對下列規章作如下修改

(壹)《廈門市捐資興學獎勵辦法》(1995年6月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公布)

刪除第十壹條、第十二條。

(二)《廈門經濟特區外國人“特區旅遊簽證”管理規定》(1995年7月24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公布,根據2010年7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3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⒈將第壹條、第四條、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的“《中華人民***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⒉將第八條修改為:“持特區旅遊簽證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旅館住宿的,旅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住宿登記,並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外國人在旅館以外的其他地方住宿的,應當在入住後24小時內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住宿地公安機關辦理登記。”

⒊將第十條修改為:“廈門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