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未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上市後最近36個月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公開承諾利潤分配的情形;
3.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勵對象
1.上市公司董事,獨立董事除外;
2.除公司監事以外的高級管理人員;
3.核心技術人員和核心業務人員;
4.公司認為應當激勵並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
因此,原則上可以將上市公司員工視為激勵對象,但激勵對象負面清單中禁止作為激勵對象的高管和員工除外,只要上市公司認為該員工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
備註:激勵對象可以是外國人,但必須在中國境內工作。
3.不得作為股權激勵對象的人員。
1,獨立董事;
2.主管;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壹個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作為激勵對象。
4.最近12個月被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5.最近12個月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被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6.《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當然,違反《公司法》的規定,上市公司是不可能擔任董事或高管的。作為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時可以忽略此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