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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性資產的會計處理

會計處理上,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均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但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滿足下列條件之壹的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壹是換入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在風險、時間和金額方面與換出資產顯著不同。二是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不同,且其差額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是重大的。在確定貨幣性資產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時,企業應當關註交易各方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關聯方關系的存在可能導致發生的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五)項、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通過貨幣性資產交換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通過貨幣性資產交換方式取得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通過貨幣性資產交換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第七十壹條第(二)項規定,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該存貨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企業所得稅法沒有要求貨幣性資產交換要具有商業實質,或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等條件作為是否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條件;同時,企業所得稅不是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而是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或成本。

關於關聯方業務往來和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壹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根據《實施條例》第壹百二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所稱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可見,企業所得稅處理對關聯方業務往來和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主要是看其是否會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或者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進行稅收籌劃與避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