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於2008年5月22日發布,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範圍內實施,鼓勵大中型非上市企業執行。
執行本準則的上市公司應當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披露年度自我評價報告,並可以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
基本規範共分七章五十條,章節分別為:總則、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內部監督和附則。《基本規範》立足中國國情,借鑒國際慣例,確立了中國企業建立和實施內部控制的基本框架,取得了重大突破。壹是科學界定內部控制的內涵,強調內部控制是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全體員工為實現控制目標而實施的過程,有利於樹立全面、全員、全過程控制的理念。二是準確定位內部控制的目標,要求企業在確保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提高運營效率和效果的基礎上,努力推進企業發展戰略。三是合理確定內部控制的原則,要求企業在建立和實施內部控制的全過程中貫徹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適應性和成本效益原則。第四,對內部控制的要素進行了整體構建,有機整合了世界主要經濟體加強內部控制的經驗,構建了以內部環境為重要基礎、以風險評估為重要環節、以控制活動為重要手段、以信息溝通為重要條件、以內部監督為重要保障的五要素內部控制框架,相互聯系、相互促進。五是建立了以企業為主體、政府監管為推動、中介機構審計為重要內容的內部控制實施機制,要求企業實施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制度,將各責任單位和全體員工內部控制實施情況納入績效考核體系;國務院有關監管部門有權對企業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明確企業可以依法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