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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壹篇關於<<會計制度設計>>的論文

壹、對我國會計改革的簡要回顧

近十年來我國會計領域的改革,尤其是會計核算制度的改革,其規模之大、內容之深入,都是前所未有的。1993年《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及行業財務制度與行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兩則兩制”)的發布與實施拉開了這次改革的序幕。而2001年發布實施的新企業會計制度,則將會計核算制度改革推向了又壹個高潮。“兩則兩制”的發布與實施,意味著我國會計核算制度的改革,是堅持“兩條腿”走路方針的。制定會計準則,不但在形式上而且在基本的和主要的會計政策的選擇與運用上,實現了與國際慣例的接軌;而發布與實施以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為主要內容的會計制度,則符合我國廣大會計人員的傳統習慣與思維方式,也適應大多數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要求。

然而,在第壹個具體準則出臺前的1996年,壹些會計界人士就對當時實行的行業會計制度口誅筆伐,主張立即“取消”或“消滅”,以扶正被“冷落”了的會計準則,但是中國會計環境和會計實踐教育人們,企圖在很短的時間內按照西方發達國家的作法,采用“單軌制”的會計準則作為我國會計核算的規範,是行不通的。我國今年實施的《企業會計制度》和將要制定的金融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及小型企業會計制度,也是我國會計核算制度改革在經過了冷靜思考後的必然選擇,用達爾文生物進化論的三要素(遺傳、變異和生存鬥爭)來解釋,會計制度是我國會計規範的“遺傳”,而從已經實施的《企業會計制度》來看,在“壹般規定”中又包括了許多會計準則的內容,這在壹定意義上或許也可看成是會計準則的“變異”。總之,在我國企業會計制度與企業會計準則將長期並行,***同指導和規範我國的會計實踐。

二、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兩種規範:準則和制度

對我國是否應該建立會計準則,十年來學術界有三種不同的觀點:有人認為,我國根本就不該搞會計準則,它不符合國情;也有少數人認為,必須搞會計準則,並要盡快地以其來代替我國傳統的會計制度;不過大多數人認為,考慮到與國際會計慣例的接軌和全球經濟壹體化趨勢的需要,根據我國國情,在今後壹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既要設計會計準則,也要制定會計制度。筆者認為,前兩種觀點都過於極端而不足為取,第三種觀點才是現實和理智的選擇。之所以產生這些分歧,關鍵還是在於如何認識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之間的關系。筆者認為,它們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兩種規範。

(壹)從二者的聯系來看:

1.它們可統稱會計制度。廣義的會計制度包括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還包括會計法律法規。各國的會計環境不同,壹些國家只采用會計準則,而有些國家如法國和改革前的我國只采用會計制度,來規範各自的會計工作,形成了各有特色的會計制度。

2.它們都是會計標準。會計標準無非是對各會計要素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依據和準繩,只不過有的標準原則壹些,有的標準具體壹些。但是它們都可以反映各自運用的會計政策。

3.它們都屬於會計法規。我國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都是由國家財政部門組織制定和發布實施的,因此它們都是同壹層次的部門行政法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從二者的區別來看:

1.規範的目標不同。會計準則規範的目標主要是解決會計要素如何進行確認和計量的問題,同時也規範會計主體應當披露哪些方面的信息;而會計制度規範的目標主要是解決會計要素如何進行記錄和報告的問題。確認和計量是記錄和報告的前提條件,後者是在前者的基礎上進行的,沒有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記錄和報告就不可能。

2.適用的範圍不同。會計準則適用於股份公司的會計處理,而會計制度適用於所有企業。即使在美國也未要求股份公司以外的企業嚴格執行公認會計原則,我國已經發布的會計準則中,要求所有企業執行的也是少數。

3.規範的具體內容和可操作性強弱不同。由於規範的目標不同,決定了各自規範的具體內容不同。會計準則規範的內容主要是對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進行“定性”的規定,例如在準則中我們常常看到這樣的語言:該項收入(或費用)“計人當期損益”。至於記錄到哪個科目,則由會計人員自己去判斷。而會計制度規範的內容則具體得多。毫無疑問,準則的可操作性較差,制度的可操作性較強。同時,認準則和制度規定的內容來看,準則是對某壹類業務的確認和計量加以規定,而制度是對某壹類企業或全部企業的各類業務的會計處理進行具體規定。

4.對會計人員的素質要求不同。由於可操作性程度不同,準則要求會計人員具有較高的職業判斷能力,而制度對這方面的要求相對較低。

5.在會計規範體系中的層次不同。現在有壹種說法,就是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都是處理會計業務的規範,它們處於會計規範體系的同壹層次,是平行的關系,只是表現形式不同而已。他們認為,《會計法》和《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居於第壹層次,會計準則和新會計制度同居於第二層次,這種觀點值得商榷。他們也許是因為看到已實施的《企業會計制度》的壹般規定中,幾乎包括了已發布的會計準則的主要內容,因此認為執行準則和執行制度都壹樣,何況會計制度中還有科目體系和報表體系。筆者認為,這是壹種誤導,我們不能因為新會計制度中包括了許多會計準則的內容,就認為它們可以互相代替,處於同壹層次了。按照這種說法,確實沒有必要再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去設計會計準則,只要有會計制度就行了。

然而西方國家的壹些事實有力地證明了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屬於兩個不同的層次:在法國,自1947年以來壹直采取統壹會計制度的形式,但有資料表明,最近幾年他們也在“建立新的會計準則制訂機構,組織力量搞本國的會計準則”;而西方壹些長期實行會計準則的國家,“公司在實際執行中,仍要根據會計準則制訂會計科目體系,據以進行會計核算”,只不過這種科目體系是公司自己制訂的,而我國微觀經濟主體設計會計制度的能力很差,這主要是由於會計人員素質較差以及相關制度缺乏靈活性所造成的,目前和今後壹個相當長的時間內仍然需要由國家組織專業人士來設計。如果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是可以互相代替的同壹層次的規範,試問,美國的公司為什麽還要設計會計科目?法國又為什麽還要制訂會計準則?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準則和制度是兩個不同層次的規範,前者(尤其是會計基本準則或財務會計概念框架)制約後者。根據會計法律法規權威性和內容的不同,我們可以將其層次關系作以下劃分:會計法是第壹層次,財務會計報告條例是第二層次,會計準則是第三層次,會計制度和財政部制定的補充規定或暫行規定是第四層次。

三、關於新制度中的幾個具體問題

1.制度的名稱。新制度體系包括三大制度: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和小型企業會計制度。這三大制度都是規範企業會計核算的。已經發布和實施的《企業會計制度》,實際上是大中型企業會計制度,但是其名稱使人誤解為它是規範所有企業的會計制度。為了與金融保險企業和小企業會計制度區分,建議直接將“企業會計制度”命名為“大中型企業會計制度”,這樣既可省去行文的麻煩,又可與“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名稱相對應。

2.企業會計制度的結構。新企業會計制度由壹般規定、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專業會計核算辦法三部分組成。這裏有幾個問題值得思考:①是否三大制度下都包括這三個部分,如果包括,在“壹般規定”中將存在大量的重復。②現行制度的“壹般規定”中,包括了許多已發布的會計準則,壹方面使“壹般規定”的內容過多(***計5至6萬字),顯得冗長,另壹方面又與“會計科目使用說明”中的許多內容重復,實無必要。③既然會計制度中包括了會計準則的主要內容,又勢必回到原來的問題上:只要會計制度就行了,會計準則是多余的。或者可以這樣來理解準則和制度的關系;準則是會計對外交往用的,制度是對內進行實際會計處理用的。

3.關於新舊會計制度的銜接。財政部已經印發了《貫徹實施企業會計制度有關政策銜接問題的規定》(財會[2001]17號文),由於新制度是在(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和已發布的具體準則的基礎上制定的,因此股份公司按照上述文件進行新舊制度的銜接,問題應該不大。然而,股份公司以外的大中型企業執行新制度時,新舊會計制度的銜接則出現了很多問題,因為它們以前執行的行業會計制度與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的差異較大,而且有許多具體準則它們也沒有執行,這不是上述文件提出的幾條簡單的銜接內容所能解決的,對此,財政部還應當發布壹個更詳細的規定,否則會造成新舊制度銜接的混亂。

4.放權以後的監督問題。新制度在許多方面給予了會計人員處理經濟業務更多的自主權。例如,提取壞賬準備的有法由企業自行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以及固定資產目錄都由企業自行規定;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的試值準備也由企業來確定;存貨和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以前要由企業報經財政部門批準才能人賬,現在則由企業董事會或經理會議批準後,即可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這些規定也體現了與國際慣例的接軌。現在的問題是,放權以後如何加強對這些方面的財務信息的監督。若放松監督,企業就有可能提取秘密準備或弄虛作假,從而嚴重影響利潤的真實性和會計信息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