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規範小企業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籌集外資的小型企業。
本制度所稱不對外募集資金的小型企業,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符合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業[2003]143號)的小型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和合夥形式設立的企業。
(三)符合本制度要求的小企業,可以按照本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也可以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1.小企業按本制度核算。妳不能在執行本制度的同時,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小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同時,不能選擇執行本制度的相關規定。
2.在集團公司內母公司和子公司屬於不同規模的情況下,為統壹會計政策和合並報表,集團內小企業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3.按本制度核算的小企業,如果需要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應轉換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因經營規模變化連續三年達不到小企業標準的,應轉入執行商業企業會計制度。
(4)小企業可根據有關會計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規定的前提下,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本企業的具體會計核算辦法。
(五)小企業應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的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
(六)小企業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按照基本會計準則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七)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以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會計核算應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賬,會計期末應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本制度所稱的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月度,根據公歷起止日期確定。會計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
(8)小企業會計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小企業,可以選擇其中壹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小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將相關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相關的賬戶均應按照業務發生時或當期期初的匯率折算。
期末,小企業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余額,應按期末匯率折算成記賬本位幣。
(九)小企業的會計核算采用借貸記賬法。
(10)小企業會計記錄應當用中文書寫。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也可以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民族文字。
(十壹)小企業在會計核算中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基礎,如實反映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2.小企業應根據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不應僅以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基礎。
3.小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能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4.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應當前後各期壹致,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變更的內容和原因、變更的累計影響或累計影響不能合理確定的原因。
5.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標應具有壹致性和可比性。
6.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遲。
7.小企業的會計核算和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了,易於理解和使用。
8.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是當期已經發生或者應當承擔的已實現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到或者支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於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本期已經收付了款項,也不應當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
9.小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應與其成本費用相匹配,相關的成本費用應在同壹會計期間確認。
10.小企業的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量。此後,各項資產賬面價值的調整,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執行。除法律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外,企業不得自行調整賬面價值。
11.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的界限。支出效益僅達到本年(或壹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支出的利益延續到幾個會計年度(或者幾個商業周期)的,應當視為資本性支出。
12.小企業在會計核算中應遵循謹慎性原則。
13.小企業會計應遵循重要性原則。在會計核算過程中,應當區分交易或事項的重要性,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十二)小企業如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1.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
2.非貨幣性交易發生溢價的,應當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1)支付溢價的小企業,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溢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
(二)接受溢價的小企業應當按照下列公式確定轉換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應確認的損益:
交換資產的賬面價值=交換資產的賬面價值-(溢價÷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交換資產的賬面價值-(溢價÷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應繳納的稅費及教育費加相關稅費。
待確認的利得和損失=溢價×[1-(交換資產的賬面價值+應交稅費和教育費附加)÷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
3.非貨幣性交易中,同時交換多項資產的,應當按照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占交換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交換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進行分配,以確定交換資產的入賬價值。
(十三)小企業如有債務重組事宜,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所轉讓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及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或當期損失;債權人應當以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轉讓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
債務人以多項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按照取得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占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重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應繳納的相關稅費之和進行分配,並將分配的價值作為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
3.債務轉增股本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債權人應當以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轉讓股權的賬面價值。
4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應分別情況處理:
(1)作為債務人,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大於未來應付金額的,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減記至未來應付金額,減記金額確認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等於或小於未來應付金額的,不予入賬。
(2)作為債權人,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大於未來應收金額的,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減記至未來應收金額,減記金額確認為當期損失;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等於或小於未來應收金額的,不予入賬。
(十四)本制度所稱賬面余額,是指壹個賬戶的實際賬面余額,不扣除備抵項目(如壞賬準備等。)這個賬號;賬面價值是指壹個賬戶的賬面余額減去相關的備抵項目。
(十五)小企業應按本制度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1.在不影響對外提供統壹財務會計報告的前提下,可根據實際情況增減部分會計科目。
2.明細科目的設置,除本制度已有規定外,在不違背本制度統壹要求的情況下,可根據需要確定。
3.本制度統壹規定了會計科目的編號,以方便會計憑證的編制、賬簿的登記、賬戶的查閱和會計電算化的實施。企業不應隨意擾亂重組。有些會計科目是空的,用於增加會計科目。
(十六)小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除本制度規定的基本會計報表外,還應提供會計報表附註的內容。本制度規定的基本會計報表是指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企業也可以根據需要編制現金流量表。
小企業應按照本制度的規定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報告。企業不得違反規定擅自變更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依據、原則和方法,不得擅自變更本制度規定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數據的核算口徑。
(十七)執行本制度的小企業,要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應按會計政策及其變更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