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並過程中發生的審計、評估、法律服務等相關費用計入管理費用,不涉及抵銷處理問題。
偏移條目包括:
借:股本(實收資本)
繳入盈余
功能過剩
未分配利潤
貸款:長期股權投資
少數股東權益
註1:抵銷分錄不涉及商譽。
註2: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以集成存在為原則。在合並資產負債表中,企業合並前被合並方實現的留存收益中屬於被合並方的部分,應當從被合並方的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權溢價)中轉入留存收益。
二、非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
(壹)確定買方
取得控制權的壹方是買方。
(2)確定購買日期
同時滿足以下五個條件:
1.股東大會已經通過;
2.政府主管部門已經批準;
3.財產交接手續已經辦理完畢;
4.買方已經支付了大部分貨款;
5.收購方實際控制收購方的財務管理政策。
(C)確定合並的成本
合並成本=合並對價的公允價值-應收股利
註:符合確認條件的或有費用也應計入合並成本。
(四)收購資產和負債的入賬。
1.控股合並
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合並成本核算。
根據4號解釋,購買方(母公司)可以對購買日購買方(子公司)持有的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例如,股票投資在個別報表中被買方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買方準備在不久的將來將其出售,因此在合並報表中將其重新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這樣,同壹項資產在個別報表和合並報表中被確認為不同的資產。
2.吸收和合並
通過合並取得的資產和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對於被合並方的或有負債,如果公允價值能夠確定,即使不是“很可能”,也應確認為預計負債。
不確認被合並方合並前已存在的商譽和遞延所得稅項目。但是,並入的其他資產或負債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應當確認為遞延所得稅項目。
(準則第5號解讀)未被購買方確認的部分權利,滿足下列條件之壹的,確認為無形資產:(1)來源於合同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2)可與購買方分離或分割,單獨或與相關合同、資產、負債壹起用於出售、轉讓、許可、租賃或交換。
(五)合並成本與取得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之間差額的處理。
1.控股合並
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以合並成本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入賬價值。因此,合並成本與取得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之間的差異並沒有體現在母公司的賬簿和個別報表中。
但是,這種差異反映在合並報表中。合並成本與子公司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正差額在合並資產負債表中列為“商譽”,負差額在合並利潤表中列為“營業外收入”(即負商譽)。
2.吸收和合並
合並成本與被合並方凈資產公允價值的正差額確認為“商譽”,負差額確認為“營業外收入”(即負商譽)。也就是說,這種差異體現在主體和合並方的賬簿上,體現在個別報表上。
(六)合並成本或被合並資產和負債的調整
在合並日或合並當期期末不能確定合並成本或被合並資產和負債公允價值的,應當暫估價格。
1.購買日後12個月內相關價格的調整。
若在12月內獲得進壹步信息,則按照以後調整事項的原則處理。即視為在購買日已經知道,並追溯調整以臨時估值為基礎的會計處理。
2.超過12個月後的值調整。
超過12個月之後的數值調整應視為對之前錯誤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