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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提供勞務收入》第三章

第十條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據提供勞務交易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和費用的方法。

第十壹條對提供勞務交易結果的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壹)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三)交易的完成時間能夠可靠地確定;

(4)交易中已經發生和將要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二條企業可以選擇以下方法確定勞務交易的完成進度:

(1)已完成工作的測量。

(2)已經提供的服務占待提供服務總量的比例。

(三)已發生的成本占預計總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按照向勞務接受方收取或者應當收取的合同或者協議價款確定提供勞務的收入總額,但收取或者應當收取的合同或者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提供勞務收入後,確認當期提供勞務收入;同時,本期人工成本按照提供勞務的預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上壹會計期間累計確認的人工成本後結轉。

第十四條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的交易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1)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的,按照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並按照相同金額結轉勞務成本。

(2)預計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無法補償的,將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第十五條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包括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的,如果銷售商品的部分和提供勞務的部分能夠分別進行區分和計量,銷售商品的部分作為銷售商品處理,提供勞務的部分作為提供勞務處理。

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不能區分的,或者雖能區分但不能分別計量的,應當將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部分全部作為銷售商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