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披露違法案件中,哈電集團佳木斯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電)分別在2013、2014年度通過少結轉主營業務成本、少計銷售費用等方式虛增利潤。2015年,佳電股份從2015年至15年開始分階段消化前期調整的利潤,直至全部轉回,2015年利潤總額減少198萬元。佳電2013至2015的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佳電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的相關規定。證監會決定責令佳電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趙明、梁錫華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20萬元罰款;對其他20名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警告、3萬元至65438+萬元不等的罰款。同時,趙明五年內禁止進入證券市場;梁錫華被禁止進入證券市場三年。
兩起操縱市場案,壹是2015年2月9日至8月27日期間,吳君樂控制使用“廈門信托-鳳凰花2號”等18信托計劃證券賬戶所鏈接的18交易子賬戶和“羅某”等4個個人賬戶,通過集中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連續買賣。證監會決定對吳君樂罰款654.38+0萬元。
二是2015年8月6日至201165438期間,新三板企業上海易測網絡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易測)與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泰證券)串通,通過在中泰證券進行市場交易,在二級市場買入並哄擡易測股價,再將買入的股份回售給易測方進行控制或安排。中泰證券、易所無違法所得。證監會決定對伊索、中泰證券分別處以654.38+0萬元罰款;6名責任人分別被給予警告和3萬元至20萬元不等的罰款。
1內幕交易案中,宋某平是寧波富邦精密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寧波富邦)的實際控制人,是寧波富邦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的內幕信息知情人。應是宋某平的侄女,是寧波富邦下屬控股公司的副總經理。在內幕信息敏感期,英與宋某平有溝通,英控制使用自己的證券賬戶買入“寧波富邦”股票173600股,獲利約35.8萬元。證監會決定沒收應違法所得約35.8萬元,並處罰款約654.38+0.75萬元。
中介機構違法違規1案中,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簡稱信永中和),作為懷集鄧雲汽車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鄧雲股份),首次發行股票並在中小板上市(IPO),2013、2014年年報審計服務機構,在為鄧雲IPO和2014年報提供審計服務過程中違反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構成《證券法》所稱“證券服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或者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的行為;未盡職為鄧雲2013年報提供審計服務,為鄧雲2013年報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構成《證券法》規定的“證券服務機構未盡職,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證監會決定責令新永和改正,沒收業務收入32萬元,沒收違法所得654.38+0.88萬元,並處罰款220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郭金龍、夏斌分別給予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