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第4條。17-借款費用(2006年)(財稅[2006]3號)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能夠直接歸屬於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按照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存貨以及其他需要經過較長時期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資產。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合理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企業借款用於購建超過65,438+02個月且建造後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存貨的,在購建相關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並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會計準則規定的資本化利息的範圍是指購建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無形資產和存貨,而稅法規定的範圍包括購建超過12個月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存貨。
2.資本化時間
《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17-借款費用規定借款費用只有滿足以下條件才能資本化:
(壹)資產支出已經發生,包括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支付現金、轉移非現金資產或者承擔有息債務等形式的支出;
(二)借款費用已經發生。
(三)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所必需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已經開始。
第十三條規定,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判斷:
(壹)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建造(包括安裝)或者生產已經全部或者實質完成。
(2)所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符合或者基本符合設計要求、合同規定或者生產要求,即使存在極少數不符合設計、合同或者生產要求的情況,也不影響其正常使用或者銷售。
(3)在所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上繼續發生的支出金額很小或者幾乎不存在。
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需要進行試生產或者試運行的,當試生產結果表明該資產能夠正常生產合格產品,或者試運行結果表明該資產能夠正常生產或者經營時,應當認為該資產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
《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17-借款費用規定借款費用在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並達到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時停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後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稅法沒有明確規定,暫按會計規定處理。
3.利息的計算
《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7-借款費用》第六條規定,在資本化期間,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各會計期間利息(包括折價或者溢價的攤銷)的資本化金額:
(壹)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借入專項借款的,按照專項借款當期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減去將未使用的借款資金存放在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臨時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後的余額確定。
專項借款,是指為購建或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專門借入的款項。
(二)企業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占用壹般貸款的,應當按照累計資產支出超過專用貸款部分的部分乘以被占用壹般貸款的資本化率的加權平均值,計算確定應在壹般貸款上資本化的利息金額。資本化率按照壹般貸款加權平均利率計算確定。資本化期間是指借款費用開始資本化至停止資本化的期間,不包括借款費用暫停資本化的期間。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壹)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發生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438號+021)第壹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未超過以下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的,應當扣除,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後年度不得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應為關聯方債權投資和股權投資的比例:
(壹)金融企業,5:1;
(2)其他企業,2: 1。
所以會計和稅法計算利息資本化的方法和金額是不壹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