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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1工傷傷殘賠償標準及計算方法

法律分析:第壹,醫療費用

1.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2、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並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分別制定。

3、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使用情況進行核查,並及時足額結算費用。

4.受害人獲得工傷醫療費用賠償是有前提條件的,即除急診外,職工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所有費用應當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滿足上述條件後,受害人可以獲得醫療費用賠償。

第二,康復費

賠償時,患者身體尚未恢復,確需繼續治療的,應當根據醫學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連同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對於損傷固定後進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需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其他後續治療費用以及治療後遺留的功能障礙確實需要再次治療的,賠償權利人可以在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如果受害人在康復醫院接受治療,其醫療費用的補償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1,受害人應該在普通醫院治療。治療壹次傷害不需要康復醫院的,按照普通醫院治療同壹次傷害的收費標準計算醫療費用補償。

2.在普通醫院治療後,經治療醫院同意轉入康復醫院繼續治療,確需治療傷情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制定的康復醫院收費標準計算。治療後傷情穩定,但仍需繼續康復、對癥治療等。,並由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可在縣級以下醫療機構或門診治療。

三。食品補貼

1.受害者確實有必要去其他地方接受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被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食宿費用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2.夥食補助費的補償期限原則上為住院期間,即根據被害人住院期間計算夥食補助費的天數,乘以當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的日標準,即可得到具體夥食補助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從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有權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