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辦法》第二條所稱法律法規,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資產評估的法律、行政法規。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法取得的、以各種形式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或者接受捐贈取得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四條《辦法》第三條所稱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包括:
(壹)占用國有資產的國家機關、武裝力量、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
(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
(三)各種形式的國內合資、股份制經營單位;
(四)中外合資、合作企業;
(五)占用國有資產的集體所有制單位;
(六)其他占用國有資產的單位。
第五條《辦法》第三條所稱資產評估,是指發生本條所稱經濟情況時,除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批準外,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第六條《辦法》第三條所稱情形:
(壹)資產轉讓是指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有償轉讓超過壹百萬元或占全部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的非整體資產的經濟行為。
(2)企業合並,是指企業以債務、購買、入股、控股等方式接管其他企業的產權,使被合並方喪失法人資格或變更法人實體。
(三)出售企業是指出售獨立核算企業或企業內部的廠房、車間等整體資產。
(4)企業聯營是指由國內企業和單位投資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組成的各種形式的聯合經營。
(5)股份制經營是指企業實行股份制,包括法人獨資企業、內部員工持股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未上市)的企業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業。
評估合資、股份制企業資產時,應當對合資、股份制各方投入的資產進行全面評估。
(六)企業清算,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宣告企業破產,進行清算;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被改組、合並、撤銷的企業法人的資產進行清算;或者企業按照合同、契約、協議的規定終止清算經濟活動。
第七條《辦法》第四條所述情形:
(壹)抵押是指國有資產占有單位以本單位資產為物質擔保取得貸款的經濟行為。
(2)擔保,是指國有資產占有人以自己的資產為其他單位的經濟行為提供擔保,並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
(3)企業租賃,是指在壹定期限內,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將企業全部或部分資產的使用權轉讓給其他經營使用者的行為。
第八條《辦法》第四條所稱資產評估的可能性,是指發生本條所述情形時,資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評估或者不進行評估。但是,必須評估以下行為:
(壹)企業整體資產租賃;
(二)將國有資產出租給外商或非國有單位的;
(三)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占用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
(四)其他應當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評估的情形。
第九條《辦法》第四條所稱當事人,是指國有資產占有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以及與上述經濟情況有關的其他單位。
第十條未按照《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或立項確認的經濟行為無效。
第十壹條按照《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對全國或特定行業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評估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辦法》第七條所稱國家標準,是指國家、地方人民政府和中央部門頒布的有關技術、經濟標準。
第二章組織和管理
第十三條《辦法》第八條所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是指各級政府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中央是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地方是指各級國有資產管理局或國有資產管理的專門機構。
第十四條國家對資產評估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資產評估工作。
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政策法規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負責本級的資產評估管理工作。
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糾正下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資產評估和管理中不符合《辦法》和本細則的做法。
《辦法》第八條第二款所稱國有資產評估的組織工作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是指各級政府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資產評估項目和評估結果進行初審並簽署意見,負責監督和指導本行業的資產評估工作。
第十五條《辦法》第九條所稱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等資產評估機構,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持有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只有具備上述條件的單位才能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本細則規定的資產評估事項,必須委托上述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壹方自行對其占有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或者對另壹方占有的資產進行評估,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凡需要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單位,必須按隸屬關系向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資產評估資格。經審批,取得資產評估資格或者臨時評估資格後,方可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或者非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計劃單列市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單位,由省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對其資產評估資質進行審查,並頒發資質證書。
(壹)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統壹印制、蓋章和編號。
(二)中央管理的資產評估機構(含各地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資格證書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核頒發。
(三)地方管理的資產評估機構(含境外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資格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發,並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須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同時報省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四)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取得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年檢(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的委托方壹般為國有資產占有方,或經占有方同意的與被評估資產相關的其他當事人。原則上由項目申報方委托。特殊情況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委托。
委托方和受托方應簽訂資產評估協議,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被評估項目名稱、評估內容、評估期限、收費方式和金額、違約責任等。
第十八條經濟活動當事人對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有爭議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指定雙方都能接受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凡屬1億元以上的重大資產評估項目和國家計委(含地方)批準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的資產評估,必要時,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可直接組織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九條取得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機構,不受地區和行業限制,可以承接本地區、本行業的資產評估業務,也可以承接國外、境外和其他行業的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機構與被評估單位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的,不得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經批準進行資產評估的,資產所有者必須如實提供評估所需的各種資料。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對所提供的資料保密,不得對外泄露。
資產評估中涉及國家秘密的,有關各方應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必要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直接組織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壹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價值和國有房地產價值的評估應納入《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管理範圍。
從事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國有房地產價值評估的專業資產評估機構,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取得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資產評估業務。
第二十二條按照《辦法》第十壹條的規定,資產評估應當實行有償服務。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評估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辦法向委托單位收取費用,並在評估合同中與委托單位明確具體收費辦法。
第二十三條資產評估機構評估收費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國家物價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評估程序
第二十四條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述經濟情形時,國有資產占有人應當在經濟行為發生前,按照隸屬關系申請評估立項。按照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中央管轄的國有資產審批;地方各級政府管轄的國有資產評估的審批,原則上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負責辦理;不具備項目核準條件的地、縣可由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和本細則作出具體規定。
1億元以上的重大資產評估項目和國家計委批準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包括中央和地方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擁有的國有資產),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必要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直接審批。
第二十五條資產評估項目原則上應由被評估的國有資產申報。
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提出資產評估項目申請,應由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在國家和地方計劃單列單位和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單位,資產評估項目申請直接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
項目評估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a)資產所有者的姓名、隸屬關系和地址;
(2)評價的目的;
(三)評估資產範圍;
(四)申請日;
(五)其他內容。
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由申報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蓋章,並附經濟行為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出具的產權證明。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立項申請後,應在十天內發出是否批準立項評估的通知,超過十天不予批準的自動生效,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辦理批準手續。
第二十七條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根據批準的立項通知書,接受評估委托,並按照規定的範圍進行評估。對占有單位的整體資產進行評估時,應當在全面清查資產、債權、債務的基礎上,核實占有單位的資產、財務和經營狀況。
第二十八條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核實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評估對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綜合考慮影響資產價值的各種因素,運用科學的評估方法,選擇適當的評估參數,獨立、公正、合理地評估資產價值。
第二十九條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評估後向委托單位提交資產評估結果報告,報告包括正文和附件兩部分。
正文的主要內容:
(壹)評估機構的名稱;
(二)委托單位名稱;
(三)被評估資產的範圍、名稱及簡要說明;
(四)評估基準日;
(5)評價原則;
(六)評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七)評估方法和估價標準;
(八)具體資產評估的說明;
(9)評估結論:包括評估價值及相關書面說明;
(十)附件的名稱;
(十壹)評價的起止日期和評價報告的日期;
(十二)評價機構負責人和評價項目負責人簽名,並加蓋評價機構公章;
(13)其他。
附件:
(1)資產評估匯總表及明細表;
(2)評估方法和計算過程的說明;
(3)與評估基準日相關的會計報表;
(四)資產評估機構資質證書復印件;
(五)被評估單位資產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與評估有關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條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收到資產評估報告後,應當提交資產評估結果確認申請報告,連同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經上級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批準該項目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確認。
第三十壹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對評估結果的確認分為核實和確認兩個步驟。先核實資產評估是否獨立、公正、科學、合理,再提出審核意見,出具資產評估結果確認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從以下方面對資產評估報告進行審核:
(壹)資產評估過程是否符合政策規定;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評估資格;
(3)實際評估範圍與規定的評估範圍是否壹致,被評估資產是否存在遺漏或重估的情況;
(四)影響資產價值的因素是否考慮全面;
(5)引用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是否適當;
(6)引用的材料和數據是否真實、合理、可靠;
(七)采用的評價方法是否科學;
(八)評估值是否合理;
(9)其他。
第三十三條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要求的資產評估報告應當予以確認,由負責審批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出具確認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根據情況作出修改、重新評估或者不予確認的決定。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值應當作為資產管理和產權變動的底價或定價依據。
第三十四條資產占有人對確認通知書有異議,或者經濟狀況當事人、資產評估當事人對評估有爭議,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協調無效的,可以向上壹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申請復議或者仲裁。
第三十五條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和評估結果確認壹般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委托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下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進行。受委托部門應當按照《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辦理資產評估的項目審批和結果確認,並將結果報受委托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自評估基準日起壹年內有效,但國家經濟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或經濟活動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有效期內,當資產數量發生變化時,原評估機構或資產占有單位可根據不同情況,按原評估方法進行相應調整。
第四章評估方法
第三十七條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評估對象,選擇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壹種或幾種方法進行資產評估。選擇幾種方法進行評估,比較和調整各種方法的結果,得到合理的資產重估價值。
第三十八條收益現值法是將評估對象在其剩余壽命期內每年(或每月)的預期收益用適當的折現率折現,並累加評估基準日的現值來估算資產價值的方法。
第三十九條重置成本法是指將資產的實質折舊、功能折舊和經濟折舊減去資產在現有條件下新狀態的重置成本,估算資產價值的方法。
實質性折舊是使用中的磨損和自然損耗引起的折舊。功能性貶值是技術相對落後導致的貶值。經濟貶值是由外部經濟環境的變化引起的。
第四十條現行市價法是選擇與評估對象相同或相似的壹項或多項資產作為比較對象,分析比較對象的交易價格和交易條件,進行比較調整,估算資產價值的方法。
第四十壹條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被宣告破產的企業進行資產評估,適用清算價格法。重估價值應當按照企業清算時資產的可變現價值進行評估。
第四十二條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其選擇的價格標準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各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
在評估資產時,要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評估對象,選擇不同的價格標準。可以采用國家計劃價格、國家指導價格、國內市場價格和國際市場價格。
匯率和利率以國家規定的牌價為準。自由外匯或者用自由外匯購買的資產,也可以用外匯進行調整。
各種形式的國內合營企業(包括集團公司)和股份制經營的資產評估,應對合營各方投入的同類資產采用相同的價格標準。
第五章中外合資、合作企業資產評估
第四十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必須按照規定對中方投入的資產進行評估,並以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投資作價的依據。必要時,經外方同意,也可以對外方投資的資產進行評估。
第四十四條中外合資、合作項目的評估,原則上應在項目建議書批準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前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在項目建議書批準前或正式簽訂合同或協議前進行。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報告是計劃部門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經貿部門批準合同的必備文件;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報告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產權登記表(含變更登記或開辦登記)為登記的必備文件。
第四十五條已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方投資比例超過50%(含50%)。存在《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本細則第八條所列情形的,必須按照規定要求進行資產評估。
第四十六條中外合資、合作項目開工前,中方資產的評估原則上應委托中國境內具有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特殊情況下,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同意,也可以委托國外評估機構評估或者中國評估機構與國外評估機構共同評估,其評估報告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確認。
第四十七條國有資產控股單位與香港、澳門、臺灣省地區進行合資、合作經營,其資產評估參照本細則本章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評估
第四十八條國有資產持有單位改組為股份制企業(包括法人持股、內部職工持股、向社會發行股票不上市交易、向社會發行股票上市交易)前,應當依照《辦法》和本細則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第四十九條國有資產改組為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評估結果應當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審核確認。未經資產評估或資產評估結果未經確認的,政府授權部門不辦理設立股份制企業的審批手續。
第五十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確認的凈資產值應當作為國有資產折股和確定各方股權比例的依據。
註冊會計師對股份制企業的財務、財產狀況進行驗證後,驗證結果與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不壹致,需要調整的,須經原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機關批準。
國有資產控股單位改組為股份公司發行b股,經境外註冊會計師查賬,查賬結果與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不壹致,需要進行調整的,還應當經原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機關審核同意。
第五十壹條國有股權股份制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出現《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本細則第八條所列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要求進行資產評估。
國有控股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評估,應按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確認手續;非國有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評估,應由董事會批準資產評估申報和評估結果確認。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辦法》第三條和本細則規定,未進行資產評估的,按照《辦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進行處罰,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和資產評估機構違反《辦法》和本細則,弄虛作假,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並根據失實程度責令其限期改正或重新評估。復評費由違法單位支付。
第五十四條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對其評估結果的客觀性、公正性和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資產評估機構違反《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除按《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外,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視違法行為情節輕重,對單位處以評估費兩倍以下、對個人處以三個月以下基本工資的罰款。也可給予通報批評或建議有關單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第五十五條被處以停業整頓的資產評估機構,在停業整頓期間不得從事資產評估業務。停業整頓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停業整頓的資產評估機構,經原頒發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審查合格後,方可恢復資產評估業務。
被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機構,兩年內不得重新頒發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兩年期滿後,需要按審批程序重新申請。
第五十六條對國有資產及其責任人的罰款,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對責任人的行政處分,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提出,交有關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資產評估機構的警告、停業整頓、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和罰款,由頒發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執行。對直接責任者的處分,由發證機關提出,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十七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受委托部門對資產評估項目的審批和結果的確認承擔行政責任。違反《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按《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五十八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收取的罰款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繳國庫。單位繳納的罰款在企業利潤留成、預算包幹結余和預算外資金中列支,個人繳納的罰款由本人承擔。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國有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應當在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的管理下進行。評估辦法和實施細則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實施。
第六十條資產評估涉及企業和單位資金增減、會計處理和評估費用支出渠道的,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壹條各地可根據《辦法》和本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過去發布的有關資產評估的規定與《辦法》和本細則相抵觸的,以《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為準。
第六十二條集體企業資產評估可參照《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三條本細則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