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修改<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決定》已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7月23日
財政部關於修改《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決定
為了適應我國企業和資本市場發展的實際需要,實現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經財政部部務會議決定,將《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四十二條第五項修改為:“(五)公允價值。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計量。”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