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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點會計概念性質的問題?

1、匯繳人就是將資金繳入註冊驗資用的臨時存款帳戶的人

出資人就是股東

2、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

會計報表由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表組成

3、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支付結算辦法》第17條,銀行對票據、簽章、身份證件的審查也僅僅限於形式上的審查。只要“銀行以善意且符合規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審查,對偽造、變造的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以及需要交驗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未發現異常而支付金額的,對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即只要商業銀行方面盡了普通善良人的謹慎註意義務,就不再承擔審查上的責任。否則屬於“重大過失”,應自行承擔責任。

2000年頒布的對《票據法》的司法解釋《規定》是票據市場規則的司法實施細則。其第69條規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識別出偽造、變造的票據或者身份證件而錯誤付款,屬於票據法第57條規定的‘重大過失’,給持票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擔責任後有權向偽造者、變造者依法追償。持票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壹規定是根據我國審判實踐中公司、企業等正當持票人的強烈要求,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包括各大國有商業銀行金融機構的意見作出的。《規定》無疑加重了商業銀行審核票據、驗明簽章和持票人證件等責任,是壹種實質上的審查責任②。

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對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市分行南開支行與天津開發區邁柯恒工貿有限公司付款糾紛上訴壹案③的判決中對商業銀行票據付款審查責任的認定具有典型性。

1998年8月28日,天津開發區邁柯恒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邁柯恒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市分行南開支行(以下簡稱南開建行)開立,並於同日向該賬戶存入500萬元,於同年9月28日存入700萬元,同年10月9日分兩筆存入800萬元。邁柯恒公司於同年12月9日到南開建行取款,得知上述存款已經被他人以邁柯恒公司的名義分十次取走1999.8萬元。邁柯恒公司遂於同年12月11日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南開建行支付2000萬元存款本金及利息、滯納金,並承擔訴訟費用。1998年12月11日,南開建行向天津市公安局報案。天津市公安局於同年12月14日初步查明,“經刑科所鑒定,取款票據上的印鑒是偽造的,犯罪嫌疑人以偽造票據為手段騙取在銀行的存款,涉嫌票據詐騙。”同時,對犯罪嫌疑人成敬立案偵查。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邁柯恒公司在南開建行開戶存款,雙方之間形成存款關系,在南開建行存入款項後,南開建行應當全面履行保證邁柯恒公司所存資金安全義務,依照《票據法》第57條以及《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69條規定,南開建行應當履行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的義務,現由於邁柯恒公司的存款被犯罪嫌疑人從南開建行處以偽造票據騙取,經公安機關偵查,邁柯恒公司與該款被騙並無牽連,且南開建行並不能證明邁柯恒公司在存款過程中有過錯,因此南開建行付款義務不能免除。對邁柯恒公司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南開建行不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南開建行由於未能識別出成敬在匯票委托書及轉賬支票上加蓋的偽造印鑒,由此給邁柯恒公司造成損失,其應承擔民事責任,故維持原判決。

這壹典型案件說明,《規定》從“公平、正義”的理念出發,修正了付款人的審查義務標準,加重了付款人的審查責任,以平衡付款人與其他票據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達到有效保護受害人利益的目的。實踐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根據票據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在充分認識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性的基礎上,結合審判實踐作出的《規定》是符合中國國情的,保障了票據法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貫徹落實,統壹了各級人民法院辦理票據糾紛案件的認識和標準。

4、首先妳知道銀行是不墊款的,錢沒到,他不會進妳的賬,而同城和異地的處理方法壹般不壹樣,比如說:

同城票據交換指同城有關商業銀行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代收代付款項的憑證按規定的時間和場次統壹在某壹場所進行交換,並劄記往來行之間應收應付差額,由主辦清算行(人民銀行)以轉賬方式進行資金清算。

對業務量不大的跨地區票據交換,采取直接交換、當時清算資金的辦法。

明白了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