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全國統壹考試實施後,不再開展相應會計專業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各地區、各部門開展的評審相應會計專業職務任職資格的考試壹律停止。第三條按照本規定通過全國統壹考試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表明其具有擔任相應會計專業職務的水平和能力,所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不與工資掛鉤。單位在崗位需要時,可根據有關規定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從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中擇優聘任。
首次被評聘為會計專業人員的,經考核合格,可按規定重新聘用。晉升專業職務時,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第四條從正規全日制高等院校財經類專業畢業到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會計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並按規定考核合格的,可以在相應的會計專業崗位上聘任: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三年的,或者取得博士學位並經考核合格的,可以在會計崗位上聘任;大專畢業見習期滿後從事會計工作滿2年,或者本科畢業見習期滿後,取得壹般會計崗位資格的,可以聘任為助理會計師;中等專業學校畢業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可以聘任為會計。第五條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師資格考試分為甲類和乙類..壹考是對相應專業技術資格應具備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的測試。參加A型考試,必須具備規定的學歷或取得相應的B型考試合格證書。B型考試是對會計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的考試。不具備規定的相應學歷的會計人員,必須取得規定等級的B型考試合格證書後,方可參加相應等級的A型考試。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只有壹種,是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的綜合考試。第六條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2.認真履行職責,完成本職工作,恪守職業道德;
3.獲得會計證。第七條報名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有高中畢業證書或者中等專業學校畢業證書,從事會計工作滿1年。第八條報名參加助理會計師資格甲類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1.高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四年以上,通過助理會計師資格B測;
2.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
3.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3年,或者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1年。第九條報名參加會計從業資格A級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1.中等專業學校畢業,擔任助理會計師職務四年以上,通過會計師資格B型考試;
2.大學專科畢業,擔任助理會計師職務3年以上;
3.碩士研究生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2年,或博士研究生畢業。第十條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和助理會計師、會計從業資格A、B級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推薦,向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後發給準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第十壹條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在國務院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的統壹領導下,由人事部和財政部* *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對甲、乙類考試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進行全過程監督和指導;財政部負責制定考試科目,編寫考試大綱和考試命題,組織實施甲、乙類考試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各地考試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的統壹領導下進行。A級考試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由人事廳(局)或職改廳、財政廳(局)共同承擔,具體考試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安排,適當分工並組織實施。乙級考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負責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