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記入“管理費用-職工薪酬-辭退福利”和“應付職工薪酬-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金”會計科目。辭退員工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先進入應付員工工資,辭退福利科目,再分配到管理費用中。辭退員工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屬於辭退福利。
企業向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企業在勞動合同期屆滿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或者提出補償建議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 並計入當期損益: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
根據《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進行補償,每滿1年支付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照1年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此外,《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經雙方同意解除勞動關系,符合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