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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學會計融資租賃這壹章。隱含利率是多少?

看,有

企業會計準則-租賃

引用

1.本準則規範了承租人和出租人對融資租賃和經營性租賃相關信息的核算和披露。

2.本標準不包括:

(1)開采或使用石油、天然氣、樹木、金屬及其他礦產等自然資源的租賃協議;

(二)土地使用權租賃協議;

(3)電影、錄像、劇本、手稿、專利和版權的許可協議。

壓力

3.這些標準中使用的下列術語定義如下:

(1)租賃是指出租人在約定期限內將資產的使用權轉讓給承租人出租的協議。

(2)租賃期限是指租賃合同約定的不可撤銷的租賃期限。

承租人有權選擇繼續租賃該資產,並且能夠合理確定承租人將在租賃開始日行使該選擇權的,無論是否再次支付租金,續租期間均計入租賃期限;租賃合同約定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且能夠合理確定承租人將在租賃開始日行使該選擇權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租賃開始日至優先購買權行使日的期間。

(3)不可撤銷租賃是指只有在下列壹種或多種情況下才可撤銷的租賃:

(1)壹些罕見的偶發事件發生;

②經出租人同意;

③承租人與原出租人就相同或相似的資產簽訂了新的租賃合同;

承租人多付了壹大筆錢。

(4)擔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承租人或與其相關的第三方所擔保的資產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為承租人擔保的剩余價值加上由獨立於承租人和出租人但有經濟能力擔保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的剩余價值。其中,資產殘值是指租賃資產在租賃開始日的預計租賃期限屆滿時的公允價值。

(5)無擔保殘值是指租賃資產扣除為出租人擔保的殘值後的殘值。

租賃分類

4.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在租賃開始日將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

企業應當以租賃開始日為租賃開始日。但在售後租回交易下,租賃起始日是指買受人(即出租人)向出賣人(即承租人)支付首付款的日期。

5.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所有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所有權最終可能會轉讓,也可能不會轉讓。

上述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是指因經營狀況變化導致相關收益的變動,以及資產閑置和技術過時導致的損失;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報酬,是指在資產使用壽命內直接使用資產所獲得的經濟利益、資產的增值以及處置資產所實現的利益。

6.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

7.企業在對租賃進行分類時,應充分考慮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是否轉移給承租人、承租人是否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租賃期限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比例等多種因素。符合下列壹項或多項標準的租賃應確認為融資租賃:

(1)租賃期屆滿,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擁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且行使該選擇權時預計購買價格將遠低於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此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在租賃開始日行使該選擇權。

(3)租賃期限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但是,如果租賃資產在全新時已使用超過其大部分使用壽命,則該標準不適用。

(4)就承租人而言,最低租賃付款額在租賃開始日的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就出租人而言,最低租賃付款額在租賃開始日的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但是,如果租賃資產在全新時已使用超過其大部分使用壽命,則該標準不適用。

本準則所稱最低租賃付款,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應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種款項(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約成本),加上承租人或與其相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殘值。但是,如果承租人擁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則在行使該選擇權時,購買價格預計將遠低於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此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在租賃開始日行使該選擇權,購買價格也應包含在內。或有租金是指金額不固定,根據時間長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銷售百分比、使用情況、物價指數等)計算的租金。).履約費用是指在租賃期內為租賃資產支付的各種使用費用,如技術咨詢服務費、人員培訓費、維護費、保險費等。

本準則所稱最低租賃付款額,是指最低租賃付款額加上由獨立於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財務上有能力擔保出租人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殘值。

(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未經重組只有承租人可以使用。

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財務租賃

8.在租賃開始日,承租人通常應當以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賃資產的賬面價值,以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賬面價值,並將兩者之間的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入賬。但租賃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較小的,承租人可以在租賃開始日按照最低租賃付款額入賬租賃資產和長期應付款。

9.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承租人知道出租人的租賃利率的,應當采用出租人的租賃利率作為折現率;否則,應當采用租賃合同約定的利率作為折現率。出租人的租約所載的利率和租賃合同約定的利率不明的,應當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作為折現率。

上述租賃利率是指使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與無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等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的折現率。

10.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直接歸屬於租賃項目的初始直接費用,如印花稅、傭金、律師費、差旅費等。,應確認為當期費用。

11.未確認的融資費用應當在租賃期的各個期間分攤。

12.承租人在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時,可以采用實際利率法、直線法和年數總和法。

13.租賃資產計提折舊時,承租人應當采用與其自有應折舊資產相壹致的折舊政策。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將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的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不能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和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14.或有租金應當在實際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

15.承租人應披露融資租賃如下:

(1)資產負債表日各類租賃資產的賬面原值、累計折舊和賬面凈值;

(二)資產負債表日後連續三個會計年度每年應支付的最低租賃付款額,以及以後年度應支付的最低租賃付款總額。

(3)未確認融資費用余額;

(4)未確認融資成本的分配方法。

維護性租賃

16.經營租賃的租金在租賃期的各個期間采用直線法確認為費用;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17.承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

18.或有租金應當在實際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

19.承租人應披露主要經營租賃如下:

(1)資產負債表日後連續三個會計年度每年應支付的不可撤銷經營租賃最低租賃付款額;

(2)未來年度應支付的不可撤銷經營租賃最低租賃付款總額。

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財務租賃

20.租賃開始日,出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作為應收融資租賃付款的入賬價值,同時記錄無擔保余值,將最低租賃付款與無擔保余值之和與其現值的差額作為未實現融資收益入賬。

21.出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直接歸屬於租賃項目的初始直接費用,如印花稅、傭金、律師費、差旅費等。,應確認為當期費用。

22.未實現的融資收益應當在租賃期的各個期間進行分配。

23.出租人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當期應確認的融資收入;在實際利率法計算結果與實際利率法計算結果無顯著差異的情況下,也可采用直線法和年數總和法。

24.超過壹個租金支付期仍未收到租金的,應當停止融資收益,將已確認的融資收益轉回,轉入表外核算。實際收到租金時,將租金中包含的融資收益確認為當期收益。

25.出租人應當根據承租人的財務和經營狀況,租金的逾期期限,分析融資租賃應收款項的風險程度和收回的可能性,對融資租賃應收款項與未實現融資收益的差額合理計提壞賬準備。

26.出租人應當定期檢查無抵押殘值,至少於每年年度終了檢查壹次。

有證據表明未擔保余值已經減少的,應當重新計算租賃利率,由此減少的租賃投資凈額應當確認為當期損失,後續期間應當確認的融資收益應當根據修正後的租賃投資凈額和重新計算的租賃利率確定。確認損失的未擔保余額值得收回的,應當在原確認損失金額內轉回,並重新計算租賃利率。在以後期間,應根據修正後的租賃投資凈額和重新計算的租賃利率確定待確認的融資收入。當無擔保殘值增加時,不作調整。其中,租賃投資凈額是指融資租賃中最低租賃付款額與無擔保殘值之和與未實現融資收益之間的差額。

27.或有租金應當在實際發生時確認為當期收入。

28.出租人應披露融資租賃如下:

(1)資產負債表日後連續三個會計年度每年收到的最低租賃收款額,以及以後年度收到的最低租賃收款總額;

(2)未實現融資收益余額;

(3)分配未實現融資收益的方法。

維護性租賃

29.出租人應當根據資產的性質,將用於經營租賃的資產列入資產負債表的相關項目。

30.經營租賃的租金在租賃期的各個期間采用直線法確認為收入;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31.出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

32.對於經營租賃資產中的固定資產,應當采用出租人通常對類似應折舊資產采用的折舊政策進行折舊;其他經營性租賃資產應當采用合理的方法進行攤銷。

33.或有租金應當在實際發生時確認為當期收入。

34.出租人應披露資產負債表日各類租賃資產的賬面價值。

售後租回交易

35.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四條至第七條的規定,將售後租回交易認定為融資租賃或經營租賃。

36.售後租回交易形成融資租賃的,出售價格與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按照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遞延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同時按照本準則第8條至14條和第20條至第27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37.售後租回交易形成經營租賃的,出售價格與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在租賃期內按照租金支付比例遞延分攤,作為租金費用的調整;按照本準則第16條至第18條和第29條至第33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38.除本規範第15、19、28、34條的規定外,承租人和出租人應披露售後租回合同中的特殊條款。

內聚法

39.本準則實施日前已經發生的租賃業務的會計處理與本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同的,應當追溯調整,其余不追溯調整;對於本準則實施日以後發生的租賃業務,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補充規則

40.本標準自2001 1 1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