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法規定,企業為減資等目的而發生的企業權益的增減變化,不屬於資產轉讓損益,不得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也不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所以不存在納稅調整問題。
2.如果公司轉銷了“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項目,應經過稅務機關核準,並按規定計繳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