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解釋。
1,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規定,會計從業資格實行信息化管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錄和更新持證人員的下列信息:持證人員基本信息;持證人員的會計工作;註冊人員的變更和轉移;持證人員換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持證人員的繼續教育;持證人員的表彰和獎勵;持有人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受到處罰。
2、持證人應接受繼續教育,提高專業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持證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由財政部另行制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的監督和指導。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3.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規定,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在取得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的學分。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參加繼續教育每年獲得不少於24個學分。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下壹年度使用。
4.《規定》列舉了各種形式的繼續教育和各種形式學分的轉換方法。會計人員可以自願選擇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
5、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實行註冊制度。會計人員辦理繼續教育註冊,通過以下兩種方式進行:
(1)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並經考試或者考核合格後,應當在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相關證明材料到所屬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二)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根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或者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提交的已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信息,辦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6、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結果作為會計人員參加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的依據之壹,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書。繼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未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人員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