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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上如何處理售後回購的商品?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應同時滿足五個條件才能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在售後回購交易模式下,對於賣方來說,其交易行為屬於融資性質。由於銷售和回購是以壹攬子的方式簽訂回購協議進行的,所以銷售和回購可以視為壹次交易。回購價與銷售價的差額本質上屬於融資費用,支村回購價應視為償還貸款。因此,賣方銷售商品的售價與賬面價值的差額不確認為當期損益,而應作為回購價格的調整計入其他應付款,回購期間平均攤銷的融資費用計入財務費用和其他應付款,在回購商品最終對外銷售時壹次確認收入。

2009年6月5438+10月1日,壹般納稅人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向乙公司銷售壹批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銷售價格為654.38+0萬元,增值稅為654.38+0.7萬元。商品成本80萬元,商品已發出,錢已收到。根據協議約定,甲公司於2009年5月31日回購其銷售的商品,回購價款為165438+萬元(不含增值稅)。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

分析由於售後回購交易屬於融資交易,原則上應將收到的款項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與原售價之間的差額,企業應在回購期間不定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會計處理如下:

(1)65438+10月發貨時1:

借方:銀行存款1170000。

貸:其他應付款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0

並行結轉成本:

借:送出80萬商品。

信用:庫存80萬件商品

由於回購價格大於原銷售價格,在銷售和回購期間應按期計提利息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這種情況下,由於回購期限為5個月,貨幣時間價值影響不大,采用直線法計提利息費用。

65438+10月至5月,每月應計提的利息費用為20000元(100000 ÷ 5 = 20000)。

借方:財務費用20000元。

貸:其他應付款20000元。

(2)5月31日,A公司回購貨物時,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貨物價款為1100000元,增值稅為187000元。

借方:財務費用20000元。

貸:其他應付款20000元。

借:800,000庫存商品

貸款:發80萬貨。

借方:其他應付款1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187000

貸款:銀行存款128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