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5438+10月1日,壹般納稅人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向乙公司銷售壹批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銷售價格為654.38+0萬元,增值稅為654.38+0.7萬元。商品成本80萬元,商品已發出,錢已收到。根據協議約定,甲公司於2009年5月31日回購其銷售的商品,回購價款為165438+萬元(不含增值稅)。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
分析由於售後回購交易屬於融資交易,原則上應將收到的款項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與原售價之間的差額,企業應在回購期間不定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會計處理如下:
(1)65438+10月發貨時1:
借方:銀行存款1170000。
貸:其他應付款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0
並行結轉成本:
借:送出80萬商品。
信用:庫存80萬件商品
由於回購價格大於原銷售價格,在銷售和回購期間應按期計提利息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這種情況下,由於回購期限為5個月,貨幣時間價值影響不大,采用直線法計提利息費用。
65438+10月至5月,每月應計提的利息費用為20000元(100000 ÷ 5 = 20000)。
借方:財務費用20000元。
貸:其他應付款20000元。
(2)5月31日,A公司回購貨物時,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貨物價款為1100000元,增值稅為187000元。
借方:財務費用20000元。
貸:其他應付款20000元。
借:800,000庫存商品
貸款:發80萬貨。
借方:其他應付款1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187000
貸款:銀行存款128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