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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會計準則下酒類包裝物押金流轉稅都有哪些賬務處理

對於酒類包裝物來說它與其他包裝物略有不同。那麽在新會計準則下酒類包裝物押金流轉稅都有哪些賬務處理呢?下面我來為妳解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案例:某白酒生產企業系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於2007年10月銷售糧食白酒5000斤,不含稅銷售收入100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1170元,約定6個月後返還包裝物,如逾期未能歸還,沒收押金。(白酒適用定率稅率20%,定額稅率每斤0.5元)

除啤酒、黃酒外的酒類包裝物押金的流轉稅計征比較特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並入當期銷售額繳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053號)規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與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並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根據上述規定,酒類(非啤酒、黃酒)生產企業包裝物押金既涉及到增值稅的賬務處理還涉及到消費稅的賬務處理,同時又由於涉及到會計制度和稅法規定的不同要求,故這壹會計事項的會計核算就顯得比較復雜,導致實踐中存在多種不同的處理方式,現筆者將比較典型的幾種賬務處理方式進行歸納並加以評析:

壹、第壹種處理方式:

1、收取押金時,將應繳納的消費稅和增值稅均計入“銷售費用”。

計算應納包裝物押金的增值稅稅額:1170÷1.17×0.17=170元

計算應納包裝物押金的消費稅稅額:1170÷1.17×0.2=200元

借:銀行存款1287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

其他應付款117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4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4500

借:銷售費用37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200

2、包裝物到期時:

1如收回

借:其他應付款1170

貸:銀行存款1170

2如未收回,沒收包裝物押金時:

借:其他應付款1170

貸:其他業務收入1170

二、第二種處理方式

1、收取押金時,將交納的增值稅沖減“其他應付款”,交納的消費稅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

借:銀行存款1287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

其他應付款117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4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4500

借:其他應付款17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2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200

2、包裝物收回時:

借:其他應付款1000

銷售費用170

貸:銀行存款1170

3、包裝物未收回,押金沒收時:

借:其他應付款1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1000

三、第三種處理方式

1、收取包裝物押金時,將交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均沖減“其他應付款”。

借:銀行存款1287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

其他應付款117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4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4500

借:其他應付款37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

2、包裝物收回時:

借:其他應付款800

銷售費用370

貸:銀行存款1170

3、包裝物未收回,押金沒收時:

借:其他應付款800

貸:其他業務收入800

評析:第壹種方式將收取的包裝物押金以含稅價入賬,全額計入“其他應收款”,其理由為:收取的押金如日後包裝物返還要退給押金支付方,在金額上應與對方相同。將收取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均計入“銷售費用”,因無論是增值稅和消費稅,均是基於酒類產品的銷售行為並為保證包裝物能順利收回產生的,故應將其計入“銷售費用”。

在第二種處理方式中,以押金的增值稅稅金沖減“其他應付款”,相當於將收取的押金以不含稅金額入賬。在這種情況下,押金收入對應的應交增值稅稅額就直接從押金本金中剝離了出來。至於押金應交的消費稅稅金,則直接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其理由為:計提消費稅是由於銷售產品而加收押金所致,並且不管以後退還與否都要交納,所收取的押金實際上是所售產品銷售額的壹部分,故應隨同產品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逾期沒收押金時由於已經在收取押金時計征了增值稅和消費稅,所以只需將原計入營業稅及附加的金額沖減其他應付款,沖抵後的余額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第三種,對押金增值稅稅金的處理同於第二種方法。但消費稅的處理卻完全不同,不是計入損益類科目,而是同於增值稅處理,沖減“其他應付款”,待包裝物押金到期時,視包裝物收回與否,進行不同的賬務處理。如收回,將計提的流轉稅確認為費用。如沒收,則將收取的押金剔除已交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金額後轉入其他業務收入。這種處理方法的理由為:會計核算應遵循配比原則。配比原則強調收入與成本費用之間的雙向配比,即凡與收入相配合的費用,應當是取得當期收入而發生的費用;凡同費用相配合的收入也必須是該項收入已經實現,確屬當期的收入。在本例中,企業在收取包裝物押金當期並未確認收入,故暫不應確認相關費用,而待押金到期轉為收入時,再確認費用。這樣才能保持費用與收入在時間上的壹致性。

上述三種方法各有所測重,均有壹定道理,實踐中酒類生產企業的選擇也是不盡相同。筆者認為,對此類存在會計操作盲點的事項,在官方未出臺明確規定前,只要企業出自善意,無論選擇上述哪種賬務處理方法都不應視為違法。但應引起廣大酒類企業重視的是,由於選取不同處理方法不僅會影響財務報表的列報,也會對企業利潤產生影響,故當企業押金業務較多且數額較大時,應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選擇獲益最大的賬務處理方式。以下就三種處理方法爭議的焦點進行評析,並幫助企業選擇最優的賬務處理方法。

爭議焦點壹: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是否應以含稅價全額入賬

方法壹將收取的包裝物押金以含稅價入賬,方法二和方法三均以不含稅價入賬。筆者認為,將應繳納的流轉稅直接沖減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可能造成應退還包裝物押金與賬面記載“其他應付款”金額不符,這將導致企業在期末少確認負債,進而影響報表使用人對財務報表分析。如在本案例中,采取第二種處理方法將導致該企業2007年資產負債表中負債金額被低估170元,第三種處理方法將導致負債被低估370元。因此,以含稅價入賬更具合理性。其次,由於銷售方“其他應付款”科目沖減了相關流轉稅,同購貨方“其他應收款”科目金額不符,也可能會給雙方對賬工作帶來麻煩。故筆者更傾向於將收取的包裝物押金以含稅價入賬,全額計入“其他應付款”。

爭議焦點二:計提的消費稅在發生時計入“銷售費用”還是“營業稅金及附加”

將計提的流轉稅金計入銷售費用還是營業稅金及附加,對企業當期營業損益並無影響,但利潤表中“營業稅金及附加”和“銷售費用”項目的金額卻因賬務處理方式不同而出現差別。筆者認為,企業銷售產品收取押金實質上是企業的營銷策略,是壹項銷售服務,由此產生的所有支出應當作為企業的產品銷售費用,這樣能較好地反映經濟業務的實質,也利於財務人員在分析報表後作出更適當的財務預算方案。

爭議焦點三:流轉稅是在計提時即確認為費用,還是在押金返還時才確認為費用

上述三種處理方法最主要的差別就是計提的稅金在何時確認為費用。第三種處理方法在押金返還時再確認費用,其理由為會計核算應遵循配比原則。筆者認為,在新會計準則體系下,企業可在計提稅金時即確認費用,這樣將避免因延遲確認費用而導致的當期企業所得稅增加,從而使企業獲得稅收利益。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壹個十分重要的變化就是將權責發生制上升到了會計計量基礎的地位,而不再是會計核算的壹條原則,同時新準則也取消了配比原則。這表明新準則將更強調權責發生制而淡化配比原則。《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的支出不產生經濟利益的,或者即使產生經濟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酒類企業收取包裝物押金時發生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納稅義務,是現實發生的支出,未來不能產生經濟利益,也不可退還,不符合確認為壹項資產(比如“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者“應收帳款)的條件,從經濟實質上看,可視為銷售產品所產生的支出,故確認為納稅當期的費用。在新準則頒布前,大部分企業會計人員非常強調配比原則,為了與收入相配比,往往將預收賬款所繳納的流轉稅借方掛賬,直到營業收入確認日,才同步結轉確認為費用。利潤表上的”營業稅金及附加“發生額與同期的”營業收入“發生額之間有比較嚴密的比例關系。但新準則實施後,如要嚴格遵循新準則權責發生制優於配比原則,兩者之間將不再存在比例關系。因此,企業應該盡早確認費用,以求當期繳納企業所得稅最小化,獲得貨幣時間價值。

綜上所述,由於采取第壹種賬務處理方法更合理,同時也利於企業作出合理的財報分析以及合理節稅,故更適於廣大酒類企業采用。

以上便是我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通過以上知識都已經有了大致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