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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入賬。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包括買價、包裝費、運輸費、交納的有關稅金等相關費用,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資產取得時的實際成本應當根據以下具體情況分別確定:
(壹)外購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相關稅費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直接歸屬於該固定資產的其他支出(如,運輸費、安裝費、裝卸費等)確定其成本。
第三十七條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在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固定資產的成本。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固定資產所含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預期實現方式選擇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折舊方法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果由於固定資產所含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預期實現方式發生重大改變而確實需要變更的,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相關信息。參考文獻:/link?url=ra3770U46bRmF7-PJg9BHneU1YI_eAF8rsNfz0mSe8CaeLLllCzkOAXQtk3_3L3i55WlhFuo6p5tMyqAysz6q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