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預算調整方案由國家財政部編制。
中華人民***和國預算法
第十六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具體編制中央預算、決算草案;具體組織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提出中央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具體編制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定期向國務院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情況。
擴展資料:
國家財政部主要職能:
1、制定財稅政策和改革的發展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參與各種宏觀經濟政策,提出了宏觀調控的實施財稅政策,平衡公***資金分配建議,擬訂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國家和企業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2、起草財政、財務、會計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部門規章制度,組織涉外金融、債務國際談判,擬定相關協議、協議。
3、負責中央財政收支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年度中央預算、決算並組織實施。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決算。
4、負責按規定管理政府非稅收入、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5、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中央財政工作;按照規定進行國庫現金管理。負責政府采購制度的制定和監督管理。
6、負責起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實施細則草案和稅收政策調整計劃,參與涉外稅收談判,涉外稅收協定和協議草案,國際稅收協定和協議模型,研究提出關稅和進口稅收政策,並制定關稅談判,參與相關的關稅談判,研究建議制定特殊關稅,承擔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7、負責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行政機構依照本法規定,國有資產管理的行政機構,采取壹個統壹國家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負責預算管理機構,機構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和收支管理預算。
8、負責評審和總結國家國有資產管理預算草案的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措施,為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在相應級別,制定和組織實施企業財務系統,依照本法規定,管理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國有資產管理系統,按照規定參與起草企業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9、負責管理和監督中央財政經濟發展支出和中央財政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制定中央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擬訂基本建設財政制度;負責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公積金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10、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中央財政的社會保障、就業和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保障基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編制中央社會保障預算、決算草案。
11、 制定和實施國內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國債余額限額規劃,依法制定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措施,防範財政風險。負責政府外債的統壹管理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
12、負責國民會計工作的管理,會計行為的監督和規範,統壹的國民會計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對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業務的指導和監督,社會審計的指導和管理。
13、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負責財政監督特派員辦公室的管理工作。
14、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