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保險是指通過訂立保險合同,由專業保險企業經營的營利性保險形式。
商業保險關系是當事人自願訂立的合同關系。被保險人按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因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或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而造成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所謂社會保險,是指通過征收保險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為因年老、疾病、生育、傷殘、死亡、失業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或工作機會的成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會保障制度。
擴展數據:
保險包括財產保險、人壽保險和健康保險。
壹、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機動車輛保險、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船舶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貨物運輸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農業保險、工程保險和信用保險。
第二,人壽保險和健康保險
1.按投保人數可分為個人健康保險和團體健康保險。
2.根據投保期限,可分為短期健康險和長期健康險。保險期限的長短也可以和投保人的數量結合形成團體短期保險和團體長期保險,也可以和個人結合形成個人短期保險和個人長期保險。
3、按保險責任分類
a)疾病保險是指以疾病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即只要被保險人患了保險條款規定的某種疾病,無論是否發生醫療費用或發生多少費用,都可以獲得固定的賠償。
b)醫療保險又稱醫療費用保險,是指對被保險人在接受醫療服務時所發生的費用進行補償的保險。
c)傷殘保險又稱收入損失保險和收入保障保險,是指因被保險人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收入和財產損失的保險。
4.按損失類型可分為醫療費用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和長期護理保險。
5、根據支付方式的不同。
a)費用保險: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被保險人在醫療診療過程中發生的合理醫療費用,給予全部或部分醫療費用的賠償。
b)補貼保險(定額給付保險):補貼保險是指不考慮被保險人的實際支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標準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c)提供以服務為導向的產品,其中保險公司直接參與醫療服務系統的管理。保險公司按照壹定的標準選擇醫療服務提供者(醫院、診所和醫生),並對選定的醫療服務提供者進行組織。
為投保人提供醫療服務。有嚴格正規的操作規程保證服務質量,醫療服務的使用情況也經常被審核。參保人按規定程序尋找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即可享受經濟實惠。
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現有關系:
功能上,兩者都是社會風險化解機制。
社會保險是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主體,商業保險可以作為社會保險的補充,是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社會保險比商業保險產生得晚,其中使用的很多術語和計算預測方法都與商業保險有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設立和終止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個人的出生、死亡、戶籍登記、遷移和註銷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壹征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用人單位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壹條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並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情況。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應當繳納的數額按照本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繳費單位完成申報手續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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