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盈應記入原材料等科目、待處理財產損失和溢余、待處理財產損失和溢余、管理費用等。存貨損失應記入待處理財產損失和溢余、原材料、待處理財產損失和溢余、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等科目。
詳情如下:
壹.庫存剩余
1.批準前:
借:原材料和其他科目
貸款: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待處理流動資產的損失和溢余
存貨盤盈存貨通常是由於企業日常出入庫計量或計算錯誤造成的。盤盈的存貨可以沖抵管理費用。按規定程序報批後,會計分錄如下:
2.批準後:
借: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待處理流動資產的損失和溢余
貸:管理費用
二。盤存短耗
企業短缺存貨應根據“存貨報告表”編制下列會計分錄:
1.批準前:
借: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待處理流動資產的損失和溢余
貸:原材料等科目
對於外購商品、在產品、產成品非正常損失(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盜竊、丟失、黴變、變質)造成的存貨盤虧應負擔的增值稅,應轉入“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科目。
借: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待處理流動資產的損失和溢余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
對於非人為因素造成的非正常損失,進項稅額不需要從短缺存貨應承擔的增值稅中轉出。
2.批準後:
借款:管理費用(收發計量、管理不善)、營業外支出(非常凈虧損)、其他應收款(責任人及保險公司賠償)。
貸款: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待處理流動資產的損失和溢余
存貨盈余是壹個早期錯誤,但通常存貨盈余金額較小,不會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對企業以前年度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判斷。因此,盤盈以“待處理財產損失溢余”科目核算,“管理費用”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後核銷,不調整以前年度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