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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機構有哪些設置要求

《會計法》第二十壹條和《規範》第六條都規定,是否單獨設置會計機構由各單位根據自身會計業務的需要自主決定。壹般而言,壹個單位是否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往往取決於下列各因素: 1.單位規模的大小。壹個單位的規模,往往決定了這個單位內部職能部門的設置,也決定了會計機構的設置與否。壹般來說,大中型企業和具有壹定規模的事業行政單位,以及財務收支數額較大、會計業務較多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經濟組織,都應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如會計(或財務)處、部、科、股、組等,以便及時組織本單位各項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核算,實行有效的會計監督。 2.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經濟業務多、財務收支量大的單位,有必要單獨設置會計機構,以保證會計工作的效率和會計信息的質量。 3.經營管理的要求。有效的經營管理是以信息的及時準確和全面系統為前提的。 壹個單位在經營管理上的要求越高,對會計信息的需求也相應增加,對會計信息系統的要求也越高,從而決定了該單位設置會計機構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