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速發展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地方接觸到章程,章程是關於組織規則和處理規則的書面規範性文件。那麽制定章程真的很難嗎?以下是我整理的壹份外商獨資自然人公司的簡易版示範章程,供大家參考,希望對有需要的朋友有所幫助。
獨資自然人公司章程簡易版1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_ _ _ _ _ _ _ _ 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_ _ _ _ _ _ _ _ _。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自公司成立登記之日起至_ _ _ _ _ _。
第五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投資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對公司、投資者、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範圍是_ _ _ _ _ _。
(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九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變更經營範圍的,必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由_ _ _ _ _ _單獨出資設立。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 _ _ _ _ _萬元,出資方式為_ _ _ _ _ _。
投資者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作為出資的,應當進行評估,並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壹條出資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繳納出資後,由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公司註冊資本由投資者分期繳付。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前繳足。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投資者
第十四條出資人是政府授權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投資者享有下列權利: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非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委派董事長和副董事長;決定董事的報酬;
(三)委派或者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在監事會成員中委派監事會主席;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報告;
(五)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六)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
(七)決定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
(八)公司終止,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財產;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投資者對上述事項作出決策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投資者的義務: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公司成立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投資者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並依法經審批和辦理財產轉移手續。轉讓後,應當變更公司形式,並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和監事會
第十八條公司董事會由人組成,其中應有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或更換。
董事任期為三年。
第十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投資者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條董事會對投資者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執行投資者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分立、合並、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投資者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二十壹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召集並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決議實行壹人壹票制。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董事。經全體董事壹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董事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投資者同意,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二十五條未經出資人同意,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營業機構兼職。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由人組成。(註:監事人數不得少於五人)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更換。每屆監事會的職工代表比例由出資人決定,但不得低於監事人數的三分之壹。
監事的任期為三年。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主席由投資方在監事中指定。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提名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監事出席方可召開。監事會形成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財務與會計
第三十壹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於每壹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送交投資方。
第三十二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前,應當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大會決議,也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的稅後利潤依法進行分配。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散:
(壹)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投資者決定解散;
(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有前款第(壹)項情形的,公司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存續。
第三十四條公司因本章程前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成立清算組,依法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經投資人確認後,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由出資人組成,依照《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行使職權,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由投資方(或董事會)解釋。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超過壹半”不包括這個數。
第三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者因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化而修改章程的,應當將修改後的章程報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公司章程由投資者制定。公司成立登記後生效。
投資方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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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自然人公司章程簡本2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鐘燕泉、李明亞、林海明、李月福四人出資,設立泉州聯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泉州聯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第四條地址:泉州市豐澤區豐澤街黃興大廈東區0712。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房地產開發經營、銷售、物業管理(以上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事項為準;許可審批涉及的經營範圍和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批準為準)。
第六條公司變更經營範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經營範圍屬於需要行政許可的項目的,應當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申請,經許可後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65,438+00萬元,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公司變更註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姓名如下:
股東姓名、住所、身份證(或證明)號碼鐘燕全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豐澤街566號1棟704室350582196122531李明亞福建省晉江市雙溝西路51 350582197365438。興路365438號+035058265438號+097612080552福建省晉江市池店鎮吳潭村東北區70號李月福350582196611071065438。
第十條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如下:
鐘燕泉: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300萬元,占註冊資本的30%,出資方式為貨幣,應於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李明亞: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350萬元,占註冊資本的35%,出資方式為貨幣,應於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林海明: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250萬元,占註冊資本的25%,出資方式為貨幣,應於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李月福: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654.38+000萬元,占註冊資本的654.38+00%。出資方式為貨幣,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54.38+0年內繳足。
第十壹條公司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納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備有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可以根據股東名冊行使權利。
第六章公司的組織、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完全自然人公司章程簡本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個人獨資企業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作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自然人投資,財產歸投資者所有,投資者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壹切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者為自然人,申報出資額為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自當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壹個會計年度。
第十壹條本企業招用員工,應當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員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2004年7月8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壹)投資者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的;
(三)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者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者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者申報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負有清償責任,但債權人未在五年內向債務人提出清償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時,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拖欠職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
(2)欠稅;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者不得轉移或者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投資者應當以其他個人財產清償債務。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在十五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壹條本章程正本壹式兩份,登記機關壹份,企業壹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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