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A公司2007年稅前會計利潤為65,438+00,000,000元,所得稅率為33%,預計未來稅率不會調整。
1.當年稅法核定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1.80萬元,甲公司實際年薪為200萬元。稅法允許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稅前全額扣除。
2.企業固定資產原值為500,000,000元,會計處理采用加速折舊法進行折舊。當年折舊金額6400萬元,累計折舊金額24400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稅務處理采用平均使用年限法,當年折舊額為5000萬元,稅前累計折舊額為15000萬元。預計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與會計處理沒有區別。
3.該企業購入壹家擬於近期出售的上市公司股票時,購入成本為200萬元,年末市價為260萬元。當年沒有分紅等事項。
4.遞延所得稅資產年初賬面余額2640萬元,遞延所得稅負債年初賬面余額0元。
除上述事項外,沒有其他稅務調整。此外,企業預計未來將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1.所得稅費用應當根據當期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予以確認。
會計利潤:1000萬元
加:工資及費用增稅:20萬元(200萬–65438+80萬元)
加:折舊費用稅金增加:1400萬元(6400萬-5000萬元)
減:交易性金融資產減稅:60萬元(260萬–200萬)。
應納稅所得額:2360萬元
應納所得稅:778.8萬元(2360萬* 33%)
借:所得稅費用778.8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778.8萬元。
該分錄可以理解為: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當年應納所得稅屬於當期費用,應記入當期“所得稅費用”。
2、根據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確認暫時性差異和遞延所得稅。
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5億–2.44億= 2.56億元。
固定資產計稅依據= 500,000,000–150,000,000 = 3.5億元。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350 000 000–256 000 000 = 94 000 000元。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表示企業未來使用和處置該固定資產時,根據稅法規定,將減少應納稅所得額940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 9400萬* 33% = 31.02萬元
(由於該固定資產在以後的使用和處置中需要按照稅法的規定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意味著企業以後可以少繳納所得稅365,438+0,020,000元,從而形成企業當期期末的壹項資產。)
本期應計遞延所得稅資產= 31 020 000–26 400 000 = 4 620 000元。
(由於企業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在本期期初已經存在2640萬元,在此基礎上只需補足31,020,000元即可。)
交易性金融資產賬面價值= 260萬元。
交易性金融資產計稅基礎= 200萬元。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260萬–200萬= 60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說明企業未來出售金融交易資產時,需要根據稅法規定增加應納稅所得額60萬元。)
遞延所得稅負債= 60萬* 33% = 19.8萬元。
(由於該交易性金融資產未來需要按照稅法規定增加應納稅所得額,意味著企業未來應多繳納所得稅65,438+098,000元,從而形成企業當期期末的壹項負債。)
本期應計遞延所得稅負債= 198000–0 = 198000元。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462萬元。
貸:所得稅費用442.2萬元。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65,438+09.8萬元。
該分錄可以理解為:上述增加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屬於當期所得稅費用的調整,應記入當期“所得稅費用”科目。
至於工資、費用的納稅調整,由於該差額屬於原有的永久性差額,不會影響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因此不會形成暫時性差額。從暫時性差異的計算公式來看,由於相關工資已經支付,應付職工薪酬(工資部分)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賬面價值為零,不存在暫時性差異。
在這種情況下,最終確認當期所得稅費用為336.6萬元(778.8萬-442.2萬元),除以當期稅率33%得到1020萬元,正好是會計利潤1000萬元與原永久歸屬的工資費用增稅20萬元之和企業應支付本期和上期。存在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
除下列交易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外,企業應當確認所有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1)商譽的初始確認。
(2)初始確認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產生的資產或負債:
1.該交易不是企業合並;
2.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或可抵扣虧損)。
企業應當對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但是,除非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投資企業能夠控制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時間;
(2)該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不太可能轉回。
企業應當在很可能獲得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範圍內,確認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但是,初始確認交易中的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具有以下特征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不予確認:
(1)該交易不是企業合並;
(2)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或可抵扣虧損)。
資產負債表日,有確鑿證據表明未來期間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確認以前期間未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企業應當對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並滿足下列條件:
(1)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轉回;
(2)未來很可能取得扣除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
對於能夠結轉以後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企業應當在很可能獲得用於抵扣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時,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