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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下列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方面的獎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授予的;
2.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
3.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和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和救濟費;
5.保險賠償;
六、軍人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工人的安置費、退休費、退休工資、退職工資、退休生活補貼;
按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駐華使館、領館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市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和協定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