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銀行發放貸款時。
借:委托貸款-本金。
貸:銀行存款。
(2)計提利息時。
借:委托貸款-利息。
貸:投資收益-委托貸款利息收入。
(3)收到銀行轉來的貸款利息(已扣過相關稅金)。
借:銀行存款。
貸:委托貸款-利息。
(4)期滿收回本金及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
貸:委托貸款--本金。
投資收益-委托貸款利息收入。
擴展資料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規定,企業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可將“1303 貸款”科目改為“1303 委托貸款”科目 ?。這說明,企業的委托貸款應設置科目單獨進行核算,而非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
委托貸款所產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能計入投資收益,壹般情況下應計入其他業務收入,這是因為委托貸款在新會計準則下不再被定義為壹項“投資”,因此其利息收入也不能列報為“投資收益”。
從另壹方面講,委托貸款的利息收入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對於“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定義和確認條件。
因此屬於《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範範圍,鑒於委托貸款對於多數壹般非金融企業而言並非主營業務。
因此委托貸款的利息收入在利潤表上應作為“其他業務收入”列報;相應地,按稅法規定計繳的營業稅及附加在利潤表上列報於“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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