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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會計承擔責任嗎?

法律分析:要看負責人和具體問題。不參與具體事務也沒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條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或者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