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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出商品的核算如何處理?

發出商品是指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下,已經發出但尚未收到貨款的產成品。對於“發出商品”,壹般設置發出商品和庫存商品的賬戶。賬目怎麽處理?

發出貨物的會計分錄

1,發行時:

借:發貨

貸款:庫存商品

2.根據合同確認收入時:

借方:應收賬款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3.結轉成本:

借方:銷售費用

貸款:發出商品。

4.對於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計算:

借:發貨

貸款:庫存商品

5.發出商品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結轉銷售成本: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貸款:庫存商品

6、采用計劃成本或銷售價格核算時,還應結轉分攤的產品成本差異或商品購銷差價:

借方:產品成本差異/商品購銷差價

貸款:主營業務成本

如果實際成本大於計劃成本,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7.退貨時,退貨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為:

借:庫存商品

貸款:發出商品。

庫存的商品有哪些?

庫存商品是指企業已完成全部生產過程,驗收入庫,符合標準規格和技術條件,可按合同規定的條件發給訂貨單位,或可作為商品銷售的產品,以及已采購或委托加工,驗收入庫待售的各類商品。

企業應該建立

庫存商品

科目,核算庫存商品及其余額的增減變動。貨物驗收入庫時,應由

生產成本

主題轉移

庫存商品

主體;對外銷售庫存商品時,根據不同的銷售方式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在建工程和其他接收存貨的商品,應按其成本進行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