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工作內容:
1.調查取證,收集、整理、審核查勘和損害評估資料;
2.接到查勘定損通知後,組織客戶及相關人員進行現場查勘取證,核實保險事故損失;
3.會見客戶,檢查並確定產權的有效性,找到警察和醫院的記錄,並確定責任;
4.核對索賠單等記錄,確定保險責任範圍,對職責範圍內的所有索賠和代理索賠進行賠償調整;
5.向客戶和代理人合理解釋索賠結論,處理客戶關於查勘定損和索賠反饋的意見;
6.歸檔理賠文件,建立和維護理賠業務數據庫和客戶風險檔案,分析客戶風險分布,提出風險管理對策,確保理賠信息數據真實準確;
7.研究理賠相關的政策、管理制度和實務流程,提出起草和修改建議,不斷提高理賠質量和效率。
擴展數據:
索賠流程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以下事故處理程序:
現場調查:
1.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離開現場,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如果不立即離開現場,壹定要保護好現場,並迅速向公安機關報案。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後,必須嚴格在承諾制的時間內迅速趕到現場,並迅速處置現場。
3.進行現場調查,包括現場參觀、攝影、繪圖、測量和檢查。現場調查必須合法、及時、全面、準確。
4.現場勘查記錄核實後,應當要求當事人或者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字。
5、因檢查需要,必要時可以扣留當事人的車輛和有關證件。
6.與當事人約定處理事故。
7.事後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問、痕跡提取檢驗、技術檢驗、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鑒定。
責任認定:
1.在調查階段,必要時可以召集當事人舉行聽證會。
2.在查清事故基本事實,收集充分證據後,嚴格按照規定時間認定責任。
3.公布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開會,澄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和依據。
4.告知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和法定時效。
懲罰:
1.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對責任方進行處罰,並報領導批準。
2、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
3、向責任人宣布處罰決定。
4.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和法定時效。
5.完善相關處罰程序。
6.執行懲罰。
補償調解:
1.收集與損害賠償有關的證書、票據和各種資料。
2.在確認傷者救治結束或確定損害結果後,必須組織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賠償調解。最多調解兩次。
3.調解成功後,制作調解書,分別發給當事人。
4.調解不成功的,必須填寫調解結論並發送給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保險理算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