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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股東起訴香港某股份公司虛假證券信息壹案?

米李學君剪

案情簡介

2002年6月5438+10月65438+5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受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的通知》。之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證券民事賠償案件900余件,涉及大慶聯誼、方勝科技、ST通達、嘉寶實業、渤海集團、ST九州、三九醫藥、洪光實業、銀廣夏、sT天壹、sT東方、某港等12家上市公司。

同年6月165438+10月11日,上海股民彭妙秋女士訴嘉寶實業有限公司等人虛假陳述賠償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彭妙秋索賠1312.32元,實際賠償800元。彭妙秋由此成為中國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第壹賠償人,也是中國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第壹案,是中國證券市場發展歷程中的沈重壹筆。

2003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證券界簡稱為“1.9號規定”)。

“1.9規定”指出,上市公司作出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財政部處罰或者被法院定罪的,因此遭受損失的股東可以向上市公司主張賠償。

上述規定壹出臺,立即壹石激起千層浪。自2003年2月1以來,受害股東再次拿起法律武器起訴虛假陳述的上市公司,各地法院也對證券訴訟大開綠燈。

2002年9月至6月5438+2月,財政部對某港口2000年及以前年度的檢查顯示,某港口多確認收入36717萬元,少計財務費用4945萬元,少計主營業務成本780萬元,多列資產1196.9萬元。

隨後,某港被財政部給予行政處罰:被通報,罰款65438萬元。2002年6月5438+10月21日,公司董事會公布了被檢查和處罰的問題,某港a股和某港b股股價大幅下跌。

2003年2月8日,成都三名投資者起訴某港,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隨後立案。這是“1.9規定”實施後我國首例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也是首例起訴b股上市公司的賠償案件,也是首例以財政部行政處罰為前置條件的案件。

在本案的被告名單中,國際五大會計師事務所畢馬威的名字也赫然在列。

當時浙江的小股民看到媒體的消息都很興奮,但又無可奈何。激動的是,主張有了“領袖”和“前車之鑒”;無奈的是,成都已有三名投資人索賠8萬余元,賠償金額至今不明。扣除各種費用,即使完全賠償,也所剩無幾。壹些人開始放棄索賠的想法。

2003年2月,米作為法律咨詢專家參加了在杭州武林廣場舉辦的免費法律咨詢現場活動。很多小股東把索賠的問題拋給他,他壹壹解答。之後,米薛軍在媒體的幫助下表示,可以提前墊付差旅費,代理股東起訴上市公司。

截至2003年6月16日,共有57名股東委托裕豐律師事務所起訴某港,其中“某港a股”14名,“某港b股”43名。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根據原告人數和損失類型分為6個案件,索賠總額654.38+0.85萬元。

被起訴的被告不僅有某港有限公司,還有億萬富翁張某某(時任某港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某省證券公司、B證券有限公司、C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D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2005年4月,浙江“某港”和“某港b股”的82名股東最終按照訴訟金額的65%獲得了654.38元+0.76萬元的賠償,這在全國各地“某港”系列案件中是最高的,而“某港”案件中外省股東的賠償比例大致在30%-55%之間,與我所律師代理相比,

爭議焦點

原告的損失是否應該從市場系統風險系數中扣除。

被告XXX港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X港口公司)根據《規定》第19條第四款提出抗辯,提出“大系統風險扣除說”,要求從每壹原告的損失索賠中扣除大系統風險因素,即支付訴訟標的金額的30%。

律師認為《規定》第19條第四款存在缺陷,堅決反對“大系統風險扣除論”。我所律師引用“老鼠屎理論”進行反駁,並舉例論證。

審判判決

2005年4月,浙江“某港”和“某港b股”82名股東最終按照訴訟金額的65%獲得賠償654.38+0.76萬元。

經典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第19條第四款規定,被告舉證證明原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等其他因素造成的。

由於上述條款只是對“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進行了原則性規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並沒有對“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進行詳細闡述,這在司法實踐中引起了很大爭議。

被告香港某公司根據《條例》第19條第四款提出抗辯。雖然某家香港公司存在虛假陳述的問題,但如果不是因為市場崩盤,股東也不會受到嚴重打擊。因此,每個原告的損失索賠應分別扣除市場系統的風險因素。

被告香港某公司舉例論證,2006年6月2日國務院出臺國有股減持計劃,使上證綜指從2222.96點跌至最低點1339.20點,跌幅達39.76%。受此影響,某港口a股大幅下跌,股價從11.55元跌至7元內最低價,跌幅達39.39%。因此,可以證明某港股價因系統風險而下跌,某港a股股東的損失與某港在此期間的虛假陳述不存在因果關系。

隨著2002年6月24日國務院停止減持國有股,股市上漲,上證綜指漲幅高達9.25%。導致某港a股上漲10.07%。直到2002年6月5438+00才回落到停止減持國有股公告前的股價。由此可見,某港股價因系統性風險暴漲,而高價買入某港a股造成的損失與此期間某港虛假陳述並無因果關系。

據此,被告某港口公司認為原告70%的損失索賠是市場制度的風險因素造成的,只同意支付30%的損失索賠。

律師認為,《條例》關於“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的規定僅在19條中作了原則性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基於此,被告香港公司提出“大系統風險扣除論”抗辯,顯然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

假設沈陽中院采納被告XXX香港公司提出的“大盤系統風險扣除理論”的觀點,那麽大盤指數波動區間的起點和終點是不確定的,計算起點和終點的不確定性必然導致波動區間的結果不壹致。對於每個原告扣除的金額,可能會有幾種計算結果,無論選擇哪種計算結果,都會有很大的爭議。比如大盤指數的起點是從被告虛假陳述的實施日開始還是從原告第壹次買入股票的時間開始?是按照買入時符合因果關系的股票計算還是按照多次買入的平均指數計算?假設市場指數的波動區間起點為被告虛假陳述至賣出日或基準日。比如“金港b股”1998 5月19日上市。上海證券交易所歷史數據顯示,從1998年5月19日到2002年2月23日,b股指數歷史報價漲幅為148.9%。“XXX港”a股市場6月7日上市,1999。上海證券交易所歷史數據顯示,0999年6月7日至2003年4月4日,a股指數歷史報價上漲16.45438+0%。

假設市場指數的波動區間起點為披露日至基準日。例如,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歷史數據,2002年10月22日至2002年2月23日,b股指數的歷史報價漲跌幅度為-11.94%。2002年6月22日至2003年4月4日,a股指數歷史行情上漲0.08%。

可見,如果法院認定“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那麽如何準確計算原告的損失將是法院面臨的壹大難題,並將在司法實踐中產生較大爭議。

同時,律師認為,大盤綜合指數僅顯示所有股票的走勢和幅度,不能代表任何壹只個股的風險。在市場綜合指數上漲的情況下,“市場系統風險扣除論”就會成為謬誤。相比“大系統風險演繹理論”,“老鼠屎理論”顯然更有說服力。

“系統風險扣除論”只是假設市場下跌時,原告的損失必須從系統風險系數中扣除。那麽,如果市場上漲會怎麽樣呢?假設在涉及虛假陳述的公司股價下跌50%期間,市場上漲20%。根據“系統風險扣除理論”,是否應該賠償投資者50%+20%的損失?所以,原告不但不賠錢,還能賺20%?但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法理是,沒有實際損失就不能獲得賠償,否則就是不當得利。

對此,“大系統風險演繹理論”有什麽解釋?顯然,《規定》第19條第四款對此無法給出合理解釋。

事實上,即使在資本市場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也沒有哪個國家在審理證券市場民事侵權賠償案件時考慮所謂的大規模系統風險。

為了更形象地反駁“大系統風險扣除理論”,律師引用了“老鼠屎理論”:在餐廳吃飯,可能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就是當妳吃到最後的湯時,會發現碗裏有壹顆老鼠屎,於是人們不僅不喝了,還會要求服務員把湯碗拿走。這時候老板就不喝了,說這個湯還是可以喝的,只要把老鼠屎去掉,大家就繼續喝。請問還有人繼續喝嗎?還有人為此買單嗎?答案顯而易見。湯好不好喝,就像壹個系統性的風險。壹般情況下,只要點了湯,就應該付錢。鼠屎就像個股的特殊風險,不會提前考慮。如果湯裏有老鼠屎,那麽過錯的酒店方就要承擔所有風險,不考慮湯好不好吃的系統性風險。湯裏有老鼠屎就不買單,這是社會公認的公理。

根據上述理由,本所律師認為,被告香港某公司以“大部制風險扣除理論”為依據減輕其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通過對上述觀點的具體分析,可以看出《規定》第19條第四款缺乏法律依據和可操作性,原告的損失不應從大系統的危險因素中扣除。

雖然“某港”案已經調解結案,幾百字的調解書並未提及如何適用《規定》第19條第四款,但如何認定“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是各地法院審理其他證券虛假陳述案件無法回避的問題。建議最高人民法院以案件批復的形式明確,或者出臺新的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