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考試 - 高校財務管理改革的實施措施

高校財務管理改革的實施措施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高等學校財務管理,擴大高等學校財務管理權限,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高等學校管理職責暫行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高等學校財務管理改革是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遵循教育規律和經濟規律,註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第三條高等學校應當依照《會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校(院)長領導下的以總會計師為首的經濟責任制。總會計師協助校(院)長全面負責學校財務工作,實行“壹支筆”審批財務費用制度。第四條高等學校財務部門應當充分利用會計信息、社會信息和經濟信息,參與學校規劃和決策,為學校管理提供依據,除會計核算和報賬外。第五條高等學校在財務管理改革過程中,應當加強領導,註意與其他方面的改革相協調。第二章年度預算的核定第六條高等學校年度教育支出預算由主管部門根據不同學科、不同層次學生的需求和學校所在地區的不同情況,結合國家財力的可能,按照“綜合定額加專項補助”的方法核定。第七條綜合定額包括工作人員工資、補充工資、職工福利費、學生獎學金(人民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理費、其他費用和差額補貼等。這部分經費由主管部門根據定額標準和學生人數核定發放。第八條專項補助包括專業設備補助、長期外國專家經費、離退休人員經費、世界銀行貸款設備維修費和專項補助。這部分資金由主管部門根據各機構的實際情況核定發放。第三章預算管理第九條高等學校在認真貫徹勤儉辦學方針、嚴格遵守國家財務制度的前提下,有權按照“包幹使用、超支不補、結余留用、自求平衡”的原則,自主統籌使用經主管部門批準的預算資金。第十條高等學校內部經費管理,原則上實行“統壹管理、壹級核算、定額包幹、節余留用”的辦法。

規模較大的高校,對財務管理基礎較好的單位,可以實行“統壹管理、兩級核算、經費包幹、結余留用”的辦法。第十壹條學校後勤單位和校辦工廠等。壹、在配備合格會計人員、實行定員定額、建立崗位責任制和考核制度的前提下,分別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壹)以服務學校為主要目的,沒有其他經常性收入的夥食部門、房屋修理部門、車隊等單位,在保證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不增加國家支出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參照社會同行業可比因素,實行固定合同或其他形式的經濟承包責任制。

(二)對校辦工廠、出版社、招待所、勞動服務公司等既服務於學校又為社會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並有固定收入的單位,在首先保證學校教學、科研任務的前提下,可實行“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單位在學校為完成計劃內的教學和科研任務而互相提供服務,在內部轉帳結算時,只能計算成本(不包括人員工資),不得提取報酬,不得將國家預算資金轉入小集體資金或作為個人獎勵。第四章社會服務收入的分配和管理第十三條高等學校在完成國家下達的教學、科研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安排使用委托培訓、舉辦幹部專業課、函授、夜大和社會技術服務、咨詢等所獲得的收入。第十四條高等學校開展各類科技咨詢和社會服務,必須合理收費。國家有收費標準規定的,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社會同行業標準,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由雙方協商確定。第十五條高等學校開展科技咨詢活動,必須進行成本核算。咨詢活動中發生的人工費、材料費、固定資產折舊、水電費、差旅費、信息費、計算機費等相關費用,應如實計入成本。扣除成本後,可提取凈收入的8% ~ 13%作為科技咨詢活動的勞務報酬,其余納入學校基金。第十六條委托高等學校培養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舉辦幹部專業課、函授和夜大學,接收先進教師。在收取的經常性費用中,80%將自動增加,20%將納入學校基金。

委托培訓等壹切計劃外教學任務,都要隨計劃內教學任務納入統壹教學計劃,統籌計算教學工作量。根據教學工作量超額報酬的規定,學校可以按系或教研室向超出教學工作量的部分支付超額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