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模較大的高校,對財務管理基礎較好的單位,可以實行“統壹管理、兩級核算、經費包幹、結余留用”的辦法。第十壹條學校後勤單位和校辦工廠等。壹、在配備合格會計人員、實行定員定額、建立崗位責任制和考核制度的前提下,分別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壹)以服務學校為主要目的,沒有其他經常性收入的夥食部門、房屋修理部門、車隊等單位,在保證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不增加國家支出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參照社會同行業可比因素,實行固定合同或其他形式的經濟承包責任制。
(二)對校辦工廠、出版社、招待所、勞動服務公司等既服務於學校又為社會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並有固定收入的單位,在首先保證學校教學、科研任務的前提下,可實行“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單位在學校為完成計劃內的教學和科研任務而互相提供服務,在內部轉帳結算時,只能計算成本(不包括人員工資),不得提取報酬,不得將國家預算資金轉入小集體資金或作為個人獎勵。第四章社會服務收入的分配和管理第十三條高等學校在完成國家下達的教學、科研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安排使用委托培訓、舉辦幹部專業課、函授、夜大和社會技術服務、咨詢等所獲得的收入。第十四條高等學校開展各類科技咨詢和社會服務,必須合理收費。國家有收費標準規定的,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社會同行業標準,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由雙方協商確定。第十五條高等學校開展科技咨詢活動,必須進行成本核算。咨詢活動中發生的人工費、材料費、固定資產折舊、水電費、差旅費、信息費、計算機費等相關費用,應如實計入成本。扣除成本後,可提取凈收入的8% ~ 13%作為科技咨詢活動的勞務報酬,其余納入學校基金。第十六條委托高等學校培養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舉辦幹部專業課、函授和夜大學,接收先進教師。在收取的經常性費用中,80%將自動增加,20%將納入學校基金。
委托培訓等壹切計劃外教學任務,都要隨計劃內教學任務納入統壹教學計劃,統籌計算教學工作量。根據教學工作量超額報酬的規定,學校可以按系或教研室向超出教學工作量的部分支付超額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