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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代表與企業相關方的關系是

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的規定:第三條壹方控制、* *共同控制或對另壹方施加重大影響,兩方或多方受壹方共同控制、* *共同控制或對另壹方施加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第五條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壹)與企業有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單位、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2)與企業有大量交易且經濟上有依賴關系的單壹客戶、供應商、特許人、經銷商或代理人。(3)與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