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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繳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會計分錄

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會計分錄怎麽寫?

以前年度繳納企業所得稅及滯納金的會計分錄為:

1.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營業外支出-滯納金

貸款:銀行存款

2.借方: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3.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他相關稅法規定,我國采用按年計算、按月或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方法。對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不壹致的納稅進行調整,將會計所得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適用稅率計算年度應納稅額,與當年預繳稅額進行比較後確定應補或應退金額。此外,還應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內向稅務機關報送會計決算報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核後辦理匯算清繳手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以企業會計和稅收法規為依據。

補稅可以在繳納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參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壹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說的稅,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以外的可以扣除的各項稅金及附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2號)第六條規定,企業進行專項申報和說明後,允許對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當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進行彌補,但彌補扣除的期限不超過5年。允許核算以前年度的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