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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稅收政收機關是什麽

我國的稅收征收機關發布時間: 2005-11-11 10:21:00 點擊次數:748

國家稅務總局系統的職責和機構設置  國家稅務總局系統機構的簡要演變過程。1950年1月1日,經政務院批準,我國成立了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主管國家的稅收工作。這是建國以來,我國成立的第壹個主管全國稅收工作的職能機構。1988年,隨著國家行政機構的改革,國務院決定設立國家稅力局,為國務院直屬局,副部級,歸口財政部管理,其主要職能是:貫徹執行常中央、國務院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指示、決定,管理國家稅收,擬定全國的稅收法律、法令和征收管理制度,組織國家財政收入,運用稅收杠桿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1993年,我國的行政機構又進行了進壹步的改革,國務院決定設立國家稅務總局,為國務院直屬局,正部級,由國務院直接領導。全國的稅務機構由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地(市、州、盟)稅務局、縣(市、旗)稅務局4級組成。1994年,分稅制改革後,稅務機構分為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避為國務院主管稅務工作的職能機構。按國務院三定上方案的規定,目前國家稅務總局的主要職能是負責稅收征管,稅政職能則由財政部行使。  1.國家稅務總局的職責和機構設置  目前,國家稅務總局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稅收工作的方針、政策、參與擬定有關的稅收法律、法規及其實施細則,制訂貫徹中央統壹稅收政策的某些具體政策和稅收業務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稅制體系。  (2)強化稅收的宏觀調控功能,研究稅負總水平,提出體現國家產業政策、理順分配關系和規範分配方式等政策建議。  (3)參與研究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的稅收管理權限及改革稅收管理體制,制定征收管理制度,建立科學、嚴密有效的稅收征管體系,強化稅收執法職能。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在稅收政策、業務上進行指導和協調,在貫徹執行稅收政策、法規方面進行監督檢查。  (4)負責中央稅、***享稅及國家指定稅種的征收管理,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安排的要求,編制稅收長遠規劃和年度稅收計劃,努力完成稅收任務 。  (5)開展國際間稅收方面的交流合作,參與研究擬定涉外稅收的政策、法規和對外談判及草簽有關稅收的協定。管理國家海洋石油稅收。  (6)管理進出口商品的工商稅收及出口退稅工作。  (7)統壹管理國家稅務局系統的機構、編制和經費。管理國家稅務總局省級分局正副局長,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局長任免提出意見。制訂本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制度和辦法。  (8)負責稅務隊伍的教育培訓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以及國家稅務局系統的監察、審計工作。管理直屬稅務院校。  (9)研究稅收理論和稅收政策,分析經濟信息,掌握稅收動態,組織稅收宣傳工作,開展稅務咨詢工作。  (10)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機關編制為400人,設有13個職能司局(廳),其具體情況如下:  (1)辦公廳。起草和審核重要文件、報告,負責全國性稅收工作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文電處理、文書檔案、信訪和稅收宣傳工作,組織辦理人在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機關的保密、保衛工工作,管理機關的各項行政事務。  (2)政策法規司。負責有關稅收政策的調查研究,協調局內稅制改革工作,參與有關稅收法規、規章的起草工作,參與起革政策、法規方面的文件和報告,研究世界各國的稅制改革和重大稅收政策的調整情況,承擔稅收法規文件的清理、鑒定及匯編工作,負責稅務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工作。  (3)流轉稅管理壹司。負責增值稅的稅收業務和征收管理,參與起草有關的稅法、條例,制訂具體征稅辦法,處理執行稅法和稅收政策中的有關事項,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工作,強化增值稅發票的稽核工作。  (4)流轉稅管理二司。負責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的稅收業務和征收管理,參與起草有關的稅法、條例,制訂具體征稅辦法,處理執行稅法和稅收政策中的有關事項。  (5)所得稅管理司。負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業務和征收管理,參與起草有關的稅法、條例,制訂具體征稅辦法,處理執行稅法和稅收政策中的有關事項。  (6)地方稅務司。參與起草有關地方各稅的稅法、條例,制訂具體征稅辦法,處理執行稅法和稅收政策中的有關事項,監督檢查地方稅務局執行稅收政策、法規的情況,協調國家稅務局與地方稅務局的工作,對地方稅務局的工作進行指導,組織經驗交流。  (7)涉外稅務管理司。負責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我國企業的各項稅收業務及征收管理,研究有關涉外稅收的優惠政策,參與有關涉外稅收的稅法,條例的擬定工作,制訂反避稅的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參與有關的涉外國際談判及國際稅收協議、協定的擬定和執行工作。  (8)進出口稅收管理司。參與研究擬定全國進出口稅收管理的政策,規定和辦法,下達有關計劃並組織實施,與有關部門進行工作協調,檢查有關政策的執行情況,辦理出口產品退稅審批事項。  (9)農業稅征收管理理局。參與擬定、修訂農業稅收法律、條例、實施細則、決定、規定,參與研究農業稅收制度改革,制定農業稅收的征收管理辦法,測算、調整農業稅收征收任務,下達編制農業稅收的征收計劃,組織農業稅收的各項收入,處理執行農業稅法及農業稅收政策中的有關事項。  (10)征收管理司。負責稅收征收管理法規、條例的擬定工作並組織實施,處理執行稅收征管法規、條例中有關事項、強化和完善征管手段,推進征管理稅務稽查機構,監督檢查稅務系統各部門及工作人員執行征管制度的情況,負責稅務代理的有關工作,負責中央各部門集中交納稅款的征收管理工作。  (11)計劃財務司。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安排的要求,編制稅收長遠規劃和年度稅收計劃,匯總全國稅收會計、統計信息數據,制訂稅收計劃和會計、統計制度,管理經費、財務、裝備、固定資產,審核匯編下屬單位的財務預決算,辦理各項經費的領撥,負責財務審計工作,制訂裝備器材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稅收票證的印制和管理工作。 (12)國際交流合作司。承辦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等國際機構及外國稅務機關的合作與交流工作,研究擬定有關的計劃和實施辦法,歸口管理局機關報的外事工作。  (13)人事司。擬定稅務系統的人事制度,承辦國家稅務總局省級分局正副局長的管理工作,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局長的任免提出意見,管理國家稅務局系統的機色、編制,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擬定本系統的勞動工資管理制度和辦法。  2.國家稅務局系統的主要職責和機構設置  國家稅務局系統主要負責下列稅收的征收管理:  (1)增值稅;  (2)消費稅;  (3)進口產品消費稅、增值稅,對臺直接貿易調節稅(委托海關代征);  (4)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5)中央企業所得稅;  (6)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7)海洋石油企業所得稅、資源稅;  (8)證券交易稅(未開征前先征收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證券的印花稅);  (9)對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各項收入以及外籍人員(華僑、港澳臺同胞)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稅分別入中央庫和地方庫);  (10)出口產品退稅的管理;  (11)集貿市場和個體戶的各項稅收(按稅種分別入中央庫和地方庫);  (12)中央稅的滯補罰收入;  (13)按中央稅、***享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屬於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繳納的入中央庫,其它入地方庫);  國家稅務局機構設置為四級,即: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市、州、盟)國家稅務局;縣(市、旗)國家稅務局。稅務所(征收處)按經濟區劃設置,為縣(市、旗)國家稅務局的派出機構。國家稅務總局對其直屬稅務機構實行垂直領導,在機構、編制、經費、領導幹部職務的審批等方面按照下管壹級的原則,實行垂直管理。也方各級國家稅務局正、副局長由上壹級國家稅務局審批任免。  1.地方稅務局系統的主要職責和機構設置  2.地方稅務局主要負責下列各稅的征收和管理(不包括已明確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的地方稅部分):  (1)營業稅;  (2)個人所得稅;  (3)土地增值稅;  (4)城市維護建設稅;  (5)車船使用稅;  (6)房產稅;  (7)屠宰稅;  (8)資源稅;  (9)城鎮土地使用稅;  (10)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11)地方企業所得稅(包括地方國有、集體、私營企業);  (12)印花稅;  (13)筵席稅;  (14)農(牧)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  (15)耕地占用稅;  (16)契稅;  (17)地方稅的滯補罰收入;  (18)按地方營業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  地方稅務局的機構按行政區劃設置,名稱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縣)地方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的管理體制、機構設置、人員編制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辦理。省級地方稅務局實行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以地方政府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國家稅務總局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的領導,主要體現在稅收政策、業務的指導和協調以及對國家統壹的稅收制度、政策的監督和組織經驗交流等方面。省級地方稅務局的局長人選由地方人民政府征求國家稅務總局的意風後,按當地審批程序任免。 1996年1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範圍意見的通知,對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範圍進行了調整,並從1996年2月1日起執行。具體調整內容如下:  (1)關於集貿市場和個體工商戶稅收。個體工商戶稅收征管範圍的劃分,按照收入歸屬原則,由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分別征收管理。即增值稅、消費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的征收管理,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和其他稅收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為加強稅收征管,降低稅收的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方便個體工商戶納稅,經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商壹致,其各自負責的稅種可以相互委托代征,相互委托代征不收取代征的續費。  (2)關於涉外稅收。增值稅、消費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力局負責征收管理。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及其他地方稅種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也可以委托國家稅務局代征。  (3)關於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的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4)證券交易稅(未開征前對證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教育費附加(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繳納的除外)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為簡化征收手續,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也可以委托國家稅務局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