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在我國社會經濟活動中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如下:
1、發票具有合法性、真實性、統壹性、及時性等特征,是最基本的會計原始憑證之壹;
2、發票是記錄經濟活動內容的載體,是財務管理的重要工具;
3、發票是稅務機關控制稅源,征收稅款的重要依據;
4、發票是國家監督經濟活動,維護經濟秩序,保護國家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
普通發票:主要由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下也可使用普通發票。普通發票由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組成。前者適用於某個行業和經營業務,如商業零售統壹發票、商業批發統壹發票、工業企業產品銷售統壹發票等;後者僅適用於某壹經營項目,如廣告費用結算發票,商品房銷售發票等。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我國實施新稅制的產物,是國家稅務部門根據增值稅征收管理需要而設定的,專用於納稅人銷售或者提供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壹種發票。
專用發票:既具有普通發票所具有的內涵。同時還具有比普通發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僅是記載商品銷售額和增值稅稅額的財務收支憑證。而且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購貨方據以抵扣稅款的法定憑證,對增值稅的計算起著關鍵性作用。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壹)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壹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