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勞務派遣,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務和企業(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基金會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使用派遣勞動者,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