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和債權人就延期還款和債務減免達成協議,從而中止破產程序的壹種方法。和解是壹種特殊的法律行為,雙方的法律行為以雙方的意思表示壹致為條件,並且這種法律行為只有在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的意思表示壹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後才能成立。
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中新引入的壹項制度,是指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出現破產原因但具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在法院的主持下,在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進行業務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經營能力的壹項法律制度。破產重整制度作為公司破產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已被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所采用。它的實施對於彌補破產和解和破產整頓制度的不足,防止大公司破產帶來的社會問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破產和解和破產重整都是中止破產程序的方法,都需要破產清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債務人在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破產清算、重整和和解相對獨立,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