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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可以兼職庫管工作嗎

《會計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條(壹)規定,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所以要看會計的具體崗位而定,首先是記賬人員而不能是會計主管人員,再者是與其崗位無關的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如果其管理和核算的業務與庫管崗位不沖突具無關聯,應該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