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是財政部、人事部***同組織的全國統壹考試,***分初級和中級兩個級別,答題形式為客觀題與主觀題結合的形式。
1.初級資格考試科目為經濟法基礎、初級會計實務。參加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在壹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兩個科目的考試,才能取得初級資格。
2.中級資格考試科目為財務管理、經濟法、中級會計實務
中級資格考試成績實行單科累計制,單科合格成績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有效,各科考試成績合格標準均以考試年度當年標準確定。凡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取得以上三個考試科目合格成績者,均可取得中級資格。
註:自2006年度起,停止原中級會計實務(壹)和中級會計實務(二)科目的考試。
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考試報名條件按財政部、人事部聯合印發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財會[2000]11號,以下簡稱《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
對符合《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中相應級別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可按照《關於調整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科目及有關規定的通知》有關要求,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港澳居民在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時,應根據相應級別報名條件規定,填寫報考人員登記表,提交中華人民***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高中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從事會計工作年限證明、居民身份證明和本人近期壹寸免冠照片等證明材料。
報考人員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並符合下列條件:
1、報考初級資格:具備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2、報考中級資格:
(1)大專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五年;
(2)本科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四年;
(3)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兩年;
(4)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壹年;
(5)博士學位。
3、經全國統考取得經濟、統計、審計專業技術中、初級資格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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