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申報單位通過境內銀行以匯款方式辦理涉外支付業務時,應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
第二十七條境內銀行收到申報單位填寫的境外匯款申請後,應在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檢查的主要內容如下:
(壹)申請人是否濫用其他憑證;
(二)申報單位是否按照填報說明填寫了全部內容;
(3)申報單位申報的內容是否與境外匯款業務的相關內容壹致。
如審核有誤,境內銀行應要求申請人修改或重新填寫。審核無誤的,境內銀行可以為申請人辦理涉外支付手續。
第二十八條境內銀行應在《境外匯款申請書》、《銀行留存聯》、《外匯局留存聯》和《申報主體留存聯》中填寫本銀行計算機處理系統自動生成的該筆境外匯款的申報編號,並在《外匯局留存聯》和《申報主體留存聯》上加蓋銀行印章。“銀行留存聯”由境內銀行按規定留存;“外匯局留存聯”按照本操作規程第八條的規定辦理;“報告實體保留副本”返回給報告實體。
第二十九條境內銀行應在匯款日(T)後的第壹個工作日中午(T+1)前,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數據接口規範的要求,將相應的境外匯款基礎信息從銀行自有計算機處理系統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第三十條境內銀行應在匯款日(T)後的第壹個工作日(T+1)將核實後的境外匯款申報信息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第二節信用證、保函、托收等項下的涉外支付業務。
第三十壹條填報單位以信用證、保函、托收等以外的結算方式辦理涉外支付業務時。,應使用國外付款/承兌通知。
第三十二條境內銀行收到境外匯票後,應在境外付款/承兌通知中填寫銀行應填寫的匯票到賬信息,並在“銀行到賬通知/客戶留存聯”第壹聯簽字後,將相應聯次發送給付款人。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收到《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後,應填寫《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的全部復印件,加蓋公章,並在境內銀行規定的時間內交回境內銀行辦理對外付款手續。
第三十四條境內銀行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對外付款/承兌通知後,應在本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如下:
(壹)申請人是否濫用其他憑證;
(二)申報單位是否按照填報說明填寫了全部內容;
(3)申報單位申報的內容是否與涉外支付業務的相關內容壹致。
如審核有誤,境內銀行應要求申請人修改或重新填寫;審核無誤的,境內銀行可以為申請人辦理涉外支付手續。
第三十五條境內銀行應在《對外支付/承兌通知書》、《銀行留存聯》、《外匯留存聯》和《申報主體留存聯》上填寫本銀行計算機處理系統自動生成的該筆涉外支付的報關單號,並在《外匯留存聯》和《申報主體留存聯》上加蓋銀行印章。“銀行留存聯”由境內銀行按規定留存;“外匯局留存聯”按照本操作規程第八條的規定辦理;“報告實體保留副本”返回給報告實體。
第三十六條境內銀行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數據接口規範的要求,在涉外支付發生日之後的第壹個工作日(T+1)中午前,將相應的涉外支付基礎信息從銀行自有計算機處理系統導入網上國際收支申報系統(銀行版)。
第三十七條申報單位在境內銀行規定時間內向境內銀行退回《對外支付/承兌通知書》的,境內銀行應在對外支付日之後的第壹個工作日(T+1)將核實後的對外支付申報信息輸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第三十八條申報單位未在境內銀行規定的時間內將對外付款/承兌通知退回銀行的,應在境內銀行正常付款後5個工作日內申報。
境內銀行應將本工作日內核實的涉外支付申報信息輸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