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壹是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如機關法人壹般都是由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的。二是經過核準登記而成立。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後,成為企業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的財產,是指法人對特定範圍內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能夠按照自己的意誌獨立支配,同時排斥外界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幹預。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的標誌符號。名稱應當能夠表現出法人活動的對象及隸屬關系。經過登記的名稱,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機構即辦理法人壹切事務的組織,被稱作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社會活動的固定地點。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人的組成人員及其他組織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同樣,法人也不對除自身債務外的其他債務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根據法人所從事的業務活動,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兩大類。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的法人主要有四種:機關法人、事業法人、企業法人和社團法人 會計主體與經濟上的法人不是同壹概念,壹般,會計主體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如獨資及合夥企業還有企業集團。而法人壹定是會計主體。